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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具有自由民主思想的伊斯兰革命理论家——巴扎尔甘

2012-12-28

巴扎尔甘认为,先知的使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知负责邀请人们走上神圣的道路,为人们提供世界观和价值观,指导他们。他认为先知穆罕默德在第一阶段即指导阶段有5个责任,这个责任明明白白地列举在《古兰经》中。真主派先知来示范和说明;传播关于天堂的好消息和虔诚、忠信以及善行的好报;警告人们不要犯罪,告知他们犯罪的痛苦后果;邀请人们走向真主;以灯塔照亮前进的道路,让人们到达目的地。由此可见,先知仅负责传达、指导、教育和提高觉悟,他不应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即使先知遇到不信教的顽强阻挡,他也不能采取强迫高压的手段。巴扎尔甘认为,真主不仅是怜悯宽容的,而且他更具有耐心,因为人民觉悟,并走近真主需要时间。真主不希望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他很耐心看着不信教者的马上死亡,也很有耐心地等待着不信教者幡然悔悟和迷途知返。

先知在第一阶段勿需同任何人商量或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他的行为是为了神圣的事业,他受全能的真主指导,他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也勿需人们的支持。伊斯兰教规的形式、内容和目标是无可争辩的,先知不允许任何人篡改它们。它们可被接受或者被放弃,但决不能被修改。

先知在传经布道的第二阶段被委以领导人民的重任,它包括:公布法律;进行社会的、经济的和行政的管理;制定外交政策;控制战争和和平。巴扎尔甘认为一旦先知受命统治人民,真主命令他“同人民商量与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和政策。”真主告诫先知,虽然他以神圣事业的义行动,但期望他在协商的基础上以委员会的形式进行民主统治。《古兰经》中说:“人民的政府通过与人民的协商才有可能。”即领导意味着遵循被领导的意愿。根据伊斯兰教义,统治这个社会最卑鄙的分子、统治那些因犯罪需要原凉的人也应包括协商过程,而协商过程应在任何政策正式形成之前。协商不需要以人人参与或直接民主为基础,它可在代表民主制的框架内执行。巴扎尔甘自豪地说:“在《古兰经》中的协商制度是个人作为整体选择政府和统治政府。在西方民主概念出现前的1000年,民有民治的政府已在先知时代实现……如果政府统治由真主或高级教士、科学家或政治家来任命,人民没有协商自己国家的政务,那么自由和个人责任的原则将被否定和歪曲。”

巴扎尔甘攻击13世纪和14世纪的欧洲天主教把自己的教义强加于人。如果宗教领袖把普通百姓看成群氓,且缺乏自治的能力,那么宗教领导将导致专制主义,普通人民将不再有言论自由和持不同政见的自由。神权统治可能引起专制主义,但这受制于《古兰经》中的教导:通过与人民协商,使人民的政府和宗教中不存在强制高压。一个不实行民主权力和自由的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一个伊斯兰国家,因为它不尊重《古兰经》的信条。一个国家及其政府可以与不信教的罪恶一起生存,但如果有压迫,它将不能长治久安。一个伊斯兰政府必须采用基于协商制度的民主形式。

巴扎尔甘从自由民主的观点出发,论证下面四层关系:第一层关系是个人与真主之间的关系,真主不需要人的虔诚,因为真主强调宗教中没有强制高压。选择的自由就是真主的意愿,即个人有选择的自由,真主和个人之间关系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

第二层关系是个人与他自己的关系。个人不能放纵自己欲望的本能,无法无天。伊斯兰期望个人控制住自己,不要违禁。因为人有选择的自由,只有他的信仰、意志力和诚信才能使他自愿限制自己的自山,甚至为了真主之爱牺牲他的财富甚至生命。只有个人可给他自己强加约束。个人对他自己的关系是围绕着日益增长的个人意识和觉悟形成的。

第三层关系是个人与他人的关系。真主赋予个人权力,但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他人的权利。伊斯兰原则为“不可以损害或危害任何人,也不可屈从于任何人的损害或危害。”这成为伊斯兰社会个人关系的行为规范,换言之,个人不能否定和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力。

第四层足个人与国家的日常关系。巴扎尔甘认为,《古兰经》教导统治者在与人民的协商中执政,这意味着建立政府的民主制度,民主权利受到尊重和支持,国家不能以不公平压迫个人,个人知晓国家事务,帮助完成国家事务,只要坚持“要求作好事警惕干坏事”的伊斯兰原则,那么就能抵制专制主义的横行。个人有义务不同意政府所作所为,有义务批评政府。

综上所述,巴扎尔甘的政治思想可概括为:尊重民主和政治自由,坚信民主是以大多数人的统治为基础的;尊重宪法;始终反对独裁统治。1979年他被任命为临时政府总理时,他公开声明:我们的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是一个民主的共和国,因为伊斯兰是基于真正的民主;伊朗政府不属于任何一个特殊的阶级:在伊斯兰政府中,运用自由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在新宪法起草之前,政府将尊重旧宪法,摈弃君主制。在以后的艰难的政治实践巾,他始终坚持以法治国和“渐进主义”战略。

在伊朗民族主义和伊斯兰国际主义的关系上,巴扎尔甘的观点是明确的,即让伊斯兰为伊朗服务,即所采用的伊斯兰制度无条件地服从于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而霍梅尼认为伊朗人民是手段,伊斯兰是目的,伊朗人民应为伊斯兰事业牺牲生命,伊朗革命的唯一目的就是执行伊斯兰制度。伊朗应当服务于伊斯兰,并且为更伟大的事业放弃狭隘的民族利益,伊朗人民决不是出于民族主义情感才革命的,伊斯兰是革命的唯一动力,因此服务于伊斯兰才是革命的唯一目的。那些认为伊朗和伊朗人民仅是服务于伊斯兰的手段的教士猛烈攻击民族主义者,说他们是多神论者,因为他们还崇拜第二个神——民族国家。巴扎尔甘认为民族主义相容于伊斯兰,因《古兰经》允许的圣战仅指的是当一国人民反对外来侵略保卫自己祖国时的战争。巴扎尔甘说:“不能把对伊朗以及伊朗人民的热爱与成为一名穆斯林割裂开,不能把伊斯兰看成是反伊朗的,反民族主义的。没有这个国家及其人民,就无从谈革命是为伊斯兰利益,是为世界上被剥削者的利益。”

巴扎尔甘自认为是伊朗中产阶级的代言人,因为他相信人类平等最容易存在于中产阶级,因为他们既不是一贫如洗者,也不是腰缠万贯者。巴扎尔甘赞成一种混合的经济制度,政府应解决私有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他希望创造一个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和平合法做事的社会。他认为共产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从本质上讲是暴力型的、敌对的,具有破坏性。他认为被视为马克思最伟大的经济杰作的劳动价值论基本上是为煽动仇恨的革命,因此暴力和仇恨构成马克思主义的基石,他要求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左派为革命后的过火行为负责,革命后起主宰作用的复仇和残酷无情的精神完全是左派的影响造成的,是左派思想侵人宗教集团,弓{起恐怖统治。显而易见,巴扎尔甘对马克思主义完全无知,而且事实上暴力和恐怖恰好是纳瓦布——萨法维和沙里亚梯所提倡的。巴扎尔甘一方面批评政府从公务员巾清洗不热情的公务员,并称之为政治迫害,它产生了互不信任、图谋报复的气氛,这种行为与伊斯兰水火不容。另一方面,他要求从公务员和革命机构中清洗马克思主义者,代之以诚实人。由此可见,巴扎尔甘的民主宽容不包括共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

巴扎尔甘是典型的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派,他坚信伊斯兰教是一个宽容、平等、自由的宗教,他从真主和先知的权威出发,但结果因为坚持民主、自由,就否定了这个权威。他相信中产阶级及知识分子能建立民主制度、断然拒绝宗教领袖及教士对社会及国家的领导权威。他的思想代表着伊朗工业化过程中对民主化的强烈要求,伊斯兰共和国议会总统选举制、集体负责制也多少体现了他的民主精神,伊朗未来的发展会更多地实现他的政治理想。

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当选为总统的哈塔米似乎在继承着巴扎尔甘的事业,他的“文明对话论”、“依法治国论”与巴扎尔甘的思想有相通之处,他的温和务实的改革措施让人有似曾相识的感觉。这一切说明改革思潮在伊朗“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伊朗人民的政治智慧在日趋成熟,伊朗的政治精英总会挺身而出领导人民探索通向国家富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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