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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的师范教育学费制度简析

2012-07-30

一、清末师范教育制度的确立

从1902年开始师范教育便开始了向制度化转变的尝试,由官学大臣张百熙所呈奏的《钦定学堂章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该章程虽然没有将师范教育单独分离形成独立的体系,而仍旧依附于普通教育,但是它已将师范教育分为中高两级,并初步明确了每一级的职能。虽然限于当时的社会条件这一章程未能真正贯彻执行,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将其视为中国师范教育制度化之发端。

至1904年1月3日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该章程将师范教育从教育体系中分离出来,建立了真正独立的师范教育制度,确定了师范教育的独立地位。其中涉及师范教育方面的共有3个文件,通过《优级师范学堂章程》《初级师范学堂章程》和《实业教员讲习所章程》等以及后来不断补充的一些章程和规定,师范教育学费制度的初步体系化渐露眉目”,标志着中国近代师范教育制度的确立,为中国近代师范教育学制奠定了第一块基石。

二、清末时期师范教育的学费制度的确立

自1897 年盛宣怀创立南洋公学师范院开始,清代的师范教育学费制度便以公费制为主,以自费制为辅,并针对不同费制的学生制定了一系列不同的服务期规定,以及退学、转学赔偿学费等惩罚措施,以确保公费制的有效。公费制不仅仅是在学费上由官方支付( 即学费全免),还包括膳宿等费用由官方支付。这一费制与当代意义上的公费有所不同,是更为彻底的公费制度。

清末“新政”出台的各级各类师范学堂章程中大都包含了对师范生学费的种种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师范生的学费缴纳。初级师范学堂和优级师范学堂都是官办,师范生无需纳费,学生在校费用包括膳食和住宿费均以官费支给。“洋纸、铅笔、墨水之属,及东西洋教科书,向由学堂颁发,历办无异”。实业教员讲习所和官办女子师范学堂的学生也照例免交学膳等费用。师范学堂的经费就由各级政府筹款备用,师范生无需纳费。优级师范学堂中经本学堂监督特许入学者自备学费,初级师范学堂许设自费生(谓自备资斧入学者),接收自费生的数额根据本学堂的具体情况决定,而且需要经过地方官长的允许。伴随着《奏定学堂章程》的颁布,近代教育收费制度也正式形成了,清政府将学费视为“可期持久而冀扩充”的筹资渠道和控制学生的工具,“学生以经费不需自出,不免怠惰旷废,不肯切实用功,更兼不受规矩,视退学为无关轻重。”师范教育与同时期的其他教育类型相比较,除了以推广教育设立的官办初等小学堂免费外,其他类型的学校都要收取一定的学费。师范生相对优越的待遇,颇能吸引一批清寒子弟献身教职。

第二,不同学费师范毕业生的义务。师范毕业生应尽教职义务,从事教员义务的年限也由其学费不同而定。官费毕业者本科生六年,简易科生三年;由私费毕业者本科生三年,简易科生二年,此年限内不准私自应聘并营谋他事。章程同时还规定在义务年限内,师范学堂毕业生要服从政府对于工作的调动。对于有特殊原因经查实不能履行毕业生义务的要通过监督,才可豁免其效力年限。

第三,师范生违规时对学费的惩罚。清末师范教育模仿日本的同时,结合本国实际规定了师范生的毕业服务期限,为了确保服务期限的达成以学费为核心,建立了相关保障机制。对师范学堂的学生视违规情节不同给予相应处分。凡是学期中途因故受退学处分或者自行退学者,要追缴所有各种免交的费用。学生毕业后如果不肯尽教职义务,或者因事撤销教员资格凭证的也要勒令追缴所免学费,以示惩戒。在几个涉及到师范教育的章程中都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单针对公费生,对于自费生同样适用。由于当时师范教育初建,其中的很多规定都是“暂时酌拟”。因此到底应该退还多少学费,并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临时酌定的。

清末的师范教育学费制度从无到有,基本上初具规模的形成了包括师范生的入学资格、学习费用收取、在学待遇、毕业义务及奖励等一系列系统的学费制度体系。虽然在师范教育初办之时由于社会条件的限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在之后的教育实践中都得到了逐步的修订完善。

三、清末时期师范教育学费制度的特征

1.外国经验中国化

通过中国近代师范教育史的学习我们可以得知,中国的师范教育是从日本引进的“舶来品”,中国在时代的逆流中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时,现实引领我们走上学习西方以寻救国之道的道路,但是救国就必须要培养大量人才,而人才的培养必然要求有大量的教师,因此也就出现了学习日本的师范教育。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清末在学习日本时,并没有照本宣科的将日本的师范教育全公费制度生搬硬套到中国,而是结合当时中国社会、教育的实际状况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当时中国现代学制刚刚建立,急需大量新型教师,但是师范教育的生源相对于其他类型学生又十分缺乏,为了鼓励学生选择师范学堂政府实行公费制。当时的公费制是以自费为辅助的不完全的公费制,因为当时中央财政吃紧,地方财政相对充裕并具有较大的自主权,所以把学校的经费权下放到地方,这样就能让各地因地制宜,充分调动各个地方的办学积极性,推动师范教育事业的发展解决师范生生源问题。这样的中国化既减轻了中央的经济压力,同时还解决了教师专业化发展以及社会对师资的迫切需求。

2.明确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清末的师范教育学费制度,是以公费制为主体,自费制作为辅助并有作为保障机制的服务期规定和相关的奖罚制度共同构成的统一整体。它不光对于师范生的学费费用、生活费用、奖惩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对师范毕业生的服务义务、毕业奖励、违规处罚等也有相关规定。这种明确的权责制度,虽然依然具有浓厚的官本位色彩,但是明确的权责制度已经具有一定的现代化色彩,具有积极的一面,有利于增强师范生的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使师范生认识到并不是进入了师范学堂就可以安枕无忧,而是随时都有可能被退学或者因为违规被退学。

3.具有浓厚的“人治”色彩

清末的学费制度与同时期的其他教育类型学费制度相比较(除了为推广教育设立的官办初等小学堂免费外),师范生的免费待遇相对优越。除此之外,优秀师范毕业生还能得到优于其他学堂的奖励,比如包括地方官待之以职绅之礼,免除本人徭役,给予出身、物质和名誉上的奖励以及子孙或胞弟胞挚免学费等,为师范生毕业服务免除后顾之忧,以这样提升社会地位的方式颇能吸引一批清寒子弟投身教育。

中国近代师范教育是应时代的需求,乘着“西学东渐”之风应运而生的,时至今日,我国师范教育已经走过了从无到有,从附属到独立,从不完备到逐渐完善的曲折发展之路。虽然在近代师范教育产生之初的教育制度中我们仍然能从中感受到科举的残余及传统的官本位思想蕴藏其中,同时还存在着“封闭型”的师范教育模式,对师范教育的发展有一定的阻碍作用。然而追溯中国近代师范教育之源起,分析初生时期的师范教育制度,对于我们今天的师范教育发展有非常重要的启示作用,可以帮助我们解决现行师范教育中的问题弊病,促进教育事业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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