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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始皇的法治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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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2

从此,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具体地说是从夏代到春秋时代),“礼”作为国家出现后的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特殊工具,似乎起到了法律的作用。但是我们说,“礼”与“法”却有本质的不同,对这点古人区别得极为清楚。古人就此阐释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5]表面看去,虽然二者都是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但“礼”更强调对人的行为动机的限制;而“法”则更强调对人的行为结果的限制。所以,前者讲究教化的作用和行为主体的自律,而后者则是国家对行为主体所施行的社会性强制措施。因此,“礼”与其说它近似于“法”,还不如说它更近似于“德”这种伦理范畴。历史证明,“礼”确实源于原始的“德”,但它在扬弃了原始的“德”的某些内容之后,又注入了前所未有的阶级内容,并且将其置于国家意识形态的地位上。夏、商、周三代所以被称为“礼治社会“的原因就在这里。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论秦始皇的法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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