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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部分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错位

2013-04-12

【摘要】:大学生不仅应有较高的知识文化水平和修养,而且应具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然而,当前不少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存在错位,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权利 义务

[论文摘要]大学生不仅应有较高的知识文化水平和修养,而且应具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然而,当前不少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存在错位,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

大学生,作为社会中文化层次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应是知识义化水平和修养,即文明层次较高的代表群。从法律角度讲,应该是有相当的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比较明确的公民。然而,当前大学生、大学校园中缺乏基本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的“不规范”现象却时有发生。例如,吃饭挤窗口,听课听报告小话喳喳,课堂内外不尊敬师长,消费铺张——着装、佩饰、食品、娱乐都是企求“现代化或趟现代化”的享受,考试作弊等等。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导致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受到影响,家长负担居高不下,不堪重负,高校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冈此,面对中国社会的急速转型,当代大学生应持有何种权利义务观是在依法治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大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

1 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1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所谓义务,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1.1.1权利义务内容的现实性。首先,权利义务的内容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制约。也就是法律规定什么权利、什么义务、多少权利、多少义务都与现实物质条件相适应。其次,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也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限制。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政治、经济、法律的保障,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应与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相适应,脱离社会现实条件的权利是难以实现的。

1.1.2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内容中的一对矛盾,是相对而言的,这种埘应性既表现在权利义务之间,也表现在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中。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首先是指权利义务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互为前提。也就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一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必然对应着相应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规定义务正是为了实现权利。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还指权利义务互为界限,也就是超过权利界限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没有履行义务;超过义务界限的义务履行要求是侵犯权利的行为。权利义务的界限是南法律明确规定的,任何公民都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权利,超过这个界限就会因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公民也都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嗣内履行义务,当被要求超过法定界限履行义务时则有权利拒绝。除权利义务之间具有相对性外,每一公民实现权利的结果可能有所不同,这是因为权利义务的实现结果与公民的个体条件具有相对性。

1.1.3权利义务的平等性。权利义务平等是法治社会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含义是:每一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权利也都有义务;法律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平等的适用;法律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均衡的。这种权利义务的均衡是一个平衡一不平衡一平衡的动态过程。

1.2大学生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当代大学生享有的权利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基本权利主要有:第一,平等权,是指大学生作为公民平等地享有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第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第三,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等。第四,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大学生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五,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六,大学生的财产权。

二是作为受教育主体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第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指大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大学生接受教育和完成学习任务的主要途径。第二,获得学金权,是指大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在大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这项权利能帮助家庭贫闲的学生完成学业,而小敛使他们冈家庭贫困而辍学,失去受教育的机会。获得学金权是学生的一项权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生都有权申请,学校和教师不得拒绝。第三,获得公正评价权,是指大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第四,申诉起诉权.是指大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五,其他权利,是指《教育法》允许大学生享有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大学生应履行的义务也相应地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作为普通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作为受教育主体在受教育过程中应尽的义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高校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而制定的校规校纪,虽然属于法律的范畴,亿对大学生而言,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大学生都负有遵守本校校规校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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