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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师权利观及其法律救济: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前提

2013-04-12

职业权力的缺失正如布迪厄认为的:“学校成了以功绩换取社会地位的文化资本的积累”。教育环境创设权上,“高度集中的统制传统对我国教师的自主性发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众多条条框框下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的自主性人格发展被窒息。连诸如‘布置什么作业?布置多少作业?如何评定成绩?’之类的权力都不受尊重,教师如何还能担负创新教育的重任”对学生的管理权上和对家长的平等协商权上,“学生权益要保护,可是保护学生,并不意味着对于无法无天之学生的一味迁就与退让,更不意味着学生家长也可以站一旁袖手旁观儿子动手打老师。教育不能没有威信,教育不能没有惩罚,否则,教师就真成了弱势群体了!'家长……成绩下降就埋怨教师;而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出现意外伤害,就状告教师,连一些不应该由教师承担的责任都要求教师承担。”“家长有《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撑着,可以随时叫板学校与教师,学校躲不起,教师惹不起。也许有人会说,教师不也有个《教师法》的护身符吗?可是这张护身符上并没有学生及学生家长不得殴打侮骂老师的条款,相反,它只明文规定:教师不得殴打辱骂体罚学生”!上述有些权利的缺失(如教师被家长和学生的殴打事件)到了“惊动了国务院”的程)度,教师的自主权和教学改革实验权的保障更是“空中楼阁”。

2 怎么办——法律救济的可行性思考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根据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学校侵权行为教师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以及诉讼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2.1启动教师申诉制度

申诉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者重新处理,从而寻求法律救济的一种途径。教师申述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是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对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申述权利的具体化。我国《教师法》第3条有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30日内,做出处理。”不仅如此,如果教师对申诉处理不服,还可以就该处理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2启动教育行政复议

所谓教育行政复议。一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因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复议可以对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教师权益提供及时有效的行政法律救济。如当前实行的聘任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对违反合同的,那么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相关纠纷,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一般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启动教育诉讼制度

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和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一般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3种。通过教育行政诉讼,教师可以对学校或社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法律救济,使教师的权益得到维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进一步完善,学校与教师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将进一步增多,学校与教师之间发生民事法律纠纷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民事诉讼这一救济途径越来越广泛得到使用。如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类似于劳动合同,故可部分适用于《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教师聘任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追究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这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它以剥夺责任人的人身自由为主要特征。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的或造成教师重大伤亡的,教师或其监护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当事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当然,也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民事诉讼,以补救自己的损失。

2.4建立教育法庭制度

教育法庭制度,一是指一些国家为处理学校、教师、学生权益纠纷而实行的准司法制度印度的“学院法庭”和加拿大“教育上诉法庭”就是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印度的学院法庭可以受理教师与学校的法律纠纷,并做出终裁决定。但学院法庭的判决如果明显有失公平,当事人也可以将案子提交最高法院审理。加拿大的教育上诉法院即主要受理对教育行政当局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权益纠纷案件,并能做出终局性裁定。国外的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师权益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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