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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师权利中的公民权与教育权

2013-04-12

【摘要】: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确定教师权利需要从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和作为教育者两个方面出发来加以理解,教师的教育权在教师权利中具有身份的专属性。当教师享有的公民权和教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权是处于第一位的。

论文关键词:教师;权利;公民权;教育权

论文摘要: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确定教师权利需要从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和作为教育者两个方面出发来加以理解,教师的教育权在教师权利中具有身份的专属性。当教师享有的公民权和教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权是处于第一位的。

教师权利保障问题在依法治校这一学校管理的时代课题下,更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忽视教师权利的教育是无望的教育,忽视教师权利的改革是无望的改革;只有教师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把新的教育理念落到实处,才能培养具有主体性和创造性的学生。

一、教师的内涵与教师的范围

教师是一门古老的职业。我国唐代韩愈在《师说》中曾有“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的千古名言,这概括了教师的广义含义。也就是说,凡是给人在某种知识或技能方面以提高和促进的人就可以被认为是教师。狭义上的教师定义则指:具有教育教学专业资格证书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士。现代社会认为教师是“学校中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一定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发布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1995年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从法律意义上看,“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是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的法律概念给我们揭示了教师的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教师的身份特征,即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二是教师的形式特征,即教师必须任职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二者的结合才构成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教师”。主要包括四种对象:第一种,指经费由国家负责、面向社会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第二种,指由某一行业系统拨付经费的各类学校和其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如企业、军队所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第三种,指自收自支社会办学和民办公助的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第四种,指直属于某一国家机关、实行行业管理和待遇标准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如公安、法院系统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二、权利的内涵与教师权利的界定

(一)权利的内涵

权利是包括多种因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将权利定义为“权利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不做出或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也有学者认为权利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行为”。还有人着重从内部和外部的关系、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我们认为所渭权利是指社会关系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不做出或做出一定行为的方式,实现一定利益的许可和保障。简单地说,权利是受某种权威认可和保障的利益,这种权威主要是法律的权威.但也包括政党等社会组织的、道德或宗教等其他形态的权威。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权利与人权之义相同,狭义上的权利主要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它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我们在此所探讨的教师权利,主要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

(二)教师权利的界定

1.国内学界对教师权利的界定。国内学界对教师权利主要有两种界定:一是教育工作者从教育社会学角度出发认为,教师权利主要是一种专业性的权力,是“教师在学校中对学生、班级和课程等教育资源所具有的权力”。二是法学工作者从教育法学角度出发认为教师权利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前者把教师权利局限在学校和教室的狭窄空问范围内,这种片面理解不足以认识教师权利的全部内涵;后者则以纯法律术语来描述,但过于抽象的界定容易使教师权利的内容失之于空泛。

2.国外关于教师权利的界定。在国外,对教师权利的界定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大陆法列举式,这主要是指大陆法系国家教育法采取列举的方法来界定教师权利的范围,但各国法律所列举出的教师权利的具体内容和数量上有很大差异也无法穷尽教师权利的所有方面。二是判例法概括式,这主要是指英美等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其教育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权利的具体内容,只是抽象概括了若干判例原则,如学术自由、言论自由等。三是分层概括式,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采取的做法,即从教师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教师所应享有的职业权利两个层面来界定教师权利的具体内容。这种界定较为科学、全面与充分。

笔者认为,确定教师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进一步保障教师的权利。为了准确理解教师权利,需要从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和教师作为教育者两个方面出发来理解教师权利。教师权利包括一般的公民权利和特殊的,由职业特点、专业特点决定的、带来的教育权利。在法律上,一方面,教师:是作为一般公民出现的。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人。那么,教师也就理所当然地享有每个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即一般的公民权利,这是由于教师首先作为一般的公民而享有的宪法规范规定的基本权利,它是教师权利系统中根本的基础性权利。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基本权利包括有: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参政权以及文化教育权、婚姻家庭权及一些特殊权利如妇女权利等,我们称之为公民权。另一方面,教师是作为教育者出现的,教育者就享有教育的权利,即教师的教育权。这种权利是专有的,是一般公民所无法享有的,具有教师身份的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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