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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英国RAE与我国CDR之比较

20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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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RAE CDR 学科评估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

论文摘要:英国RAE与我国CDR同为评估机构为促进高等教育质量而实施的评估,均以学科为评估对象,对高校的科研质量进行的评估活动。但这两种评估活动在实施主体、指标体系、运行程序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工作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将其与我国的学科评估进行对比,探寻差异,可以为我国高等教育学科评估工作的完善提供借鉴。

英国是世界上首个建立高校科研质量管理制度的国家。RAE是英国高等学校的科研评估( Research Assessment Exercise)的简称,用以评估大学和学院科学研究工作的质量,是英国高等教育领域最具权威的评估之一,对英国高校科研质量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CDR ( China DisciplineRanking),即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为我国高校科研质量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与RAE同是以学科为评估客体、面向高等教育机构的科研评估类型。中英高等教育发达程度、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尽相同,但将此两种同类型科研评估进行对比,也可明确差异所在,为我国高等教育学科评估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

一、英国RAE与我国CDR之概述

RAE始于1986年,是由当时的大学拨款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在1988年英国高等教育拨款体制改革之后,1989年改由大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实施。现今的RAE由英格兰高等教育基金会(HEFCE)、苏格兰高等教育基金会(SHEFC)、威尔士高等教育基金会(HEFCW)和北爱尔兰就业与学习部(DELNI)联合对全英范围内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评估。RAE的评估周期是三至五年,从1986年以来共完成六轮评估。RAE提供全英范围内高等教育机构科研质量的排名。英国的任何一个符合获得基金会拨款条件的高教机构都可以参加这项科研评估活动。其分类评估的学科被称为“评估单元”( Units of Assessment,简称UOA),力图反应高校的科研模式。

我国的CDR又称“学科排名”,是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对除军事学门类外的一级学科进行整体水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排名。此项工作于2002年首次在全国开展,至2009年已完成两轮评估。

RAE与CDR同为高等教育的国家层面大规模评估项目,均以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科为评估客体,以同行专家评议为主要评价方式,评估结果均采用大学和学院排名的形式呈现,并配以评估报告,以达到促进高教机构科研质量的提升的最终目的。

二、英国RAE与我国CDR之比较

目前,RAE与CDR在评估实施机构及专家成员组成员构成、评估目的、指标体系、评估过程等方面均又存在较大差异。

(一)评估组织机构

已经完成的六次RAE的组织机构经历了由大学拨款委员会(UGC)到大学基金会(UFC)与多科技术学院和学院基金委员会(PCFC),再到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EFC)的演变。这些机构均属于政府与大学之间的中介组织。目前,RAE主要由HEFC组织实施。HEFC成立于1992年,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根据高教机构的科研能力和运作效率,即RAE评估结果,对高校进行有选择的分配经费。在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分别设立三个子机构。此种半官方的中介机构在英国高教领域一直发挥着缓冲调和的作用,政府意志通过它间接作用于高校。

我国CDR的组织机构为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这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该中心成立于2003年7月2日,其前身是挂靠在清华大学的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从性质上来说,原中心具有一定的中介机构性质,但直属教育部后,独立性有所减弱,直接受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

二者组织机构性质不同,非官方的中介机构在一国内能否生存发展与国家政治背景、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有关。但从世界范围来看,第三方在国家与高校之间的协调是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有效手段。如何将此种体制引入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之中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评估专家组成员构成

RAE与CDR均采用同行专家评议的评估方式,所不同的是评估小组专家的构成及产生方式。1996年后,RAE开始公布较为明确的评价小组人员的产生程序和职责,2001年评价小组的划分更加明确,以学科为基础组成对应的评价小组。RAE2008采用双层评价小组系统,将前几轮评估中的UOA定为67个次评价小组。再将广义上都属于同源学科的、拥有相似研究方法的UOA划分为一个大的学科群,每个学科群设置一个主评价小组,共15个。次评价小组人员由一名主席和15名成员构成;主评价小组人员由一名主席、主评价小组内各个次评价小组的主席各一人、若干国际评价成员和候补人员构成。评价小组成员由学术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组织,包括研究成果使用者进行提名,由高等教育基金会负责任命。主评价小组主席职位公开接受符合条件的相关专家的申请,主评价小组内的国际评价人员还保证了评价始终坚持的国际标准。

我国CDR评估专家组是学位中心派出的临时工作组织,其成员产生程序和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构成也相对较为单一,主要来自高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研究领域,基本没有来自工商业界、专业职业领域的社会团体成员。虽然我国也开始逐步强调应有社会人士参与评估,但在实际操作中,社会参与评估的广度和力度远远不够。RAE广泛吸收国内外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评估的做法值得我们认真分析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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