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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对我国教育的影响

2013-03-27

1.加快开放步伐

1999年6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以及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承认了投资办学,进一步扩大了教育开放的力度。2001年教育部鼓励一些知名高校直接使用国外原版教材。开放澳大利亚设立的“雅思”考试等,开拓了国人出国留学的多种途径。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吉利教育集团等政府、社会团体和公司举办的国际教育展越来越多。

2.加入WTO,加速教育开放进程。

加入WTO,做出了若干教育开放的国际承诺,标志着中国教育走向全面开放,融入世界教育发展主流。2002年初,我国简化了出国人员出国手续,允许在校生因私短期出国。4月9日,中德签署协定相互承认学历等值,这是我国在此领域内与西方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政府协定。

教育的对外开放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才支持和智力基础,极大地改善了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了综合国力,为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做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教育的性质和特点,受制因素较多,总体开放进程和程度相对落后于其他行业和部门,开放水平较低。

二、  我国教育管理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战线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培养了数以千计的专门人才和数以亿计的有文化劳动者,为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人才支持和智力贡献。?

(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有了突破性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发展的需要,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有了突破性进展,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教育改革的决定》(1985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一系列大政方针,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母法,以《教育法》为基本法,以《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200多项专门法规和130多项地方法规为支撑的教育法律体系,特别是《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1987年)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1995年)等专门教育法规,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确定了新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即实行中央领导下的地方分级管理体制,确立了以县为主基础教育管理体制,高校逐步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职业教育逐步走向社会化;以政府投资办学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中外合作办学;各级政府负责普及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和个人分担非义务教育,毕业生自主择业;在政府引导下,扩大学校面向社会办学自主权,推动后勤社会化,取消高校年龄和婚否等限制,淡化省会以上城市大学毕业生户籍限制,而在就学机会、办学许可和就业政策等方面逐步开放,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体系框架,为我国教育顺利加入WTO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教育开放的法律保障

1.1981年颁布的《学位条例》和自费留学收费政策,消除了外国来华留学生的顾虑,开拓了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途径。

2.形成专门教育法规

1993年6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强调积极慎重、以我为主的原则,明确基础教育不属于合作办学的范畴,并且规定不接受宗教组织在我国合作办学。

1995年1月教育部制订《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把合作办学定位为中国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的重要形式,是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但对办学准入、经营范围、教育教学、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学历颁发、善后事宜等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

1999年7月,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对接受外国小留学生做出了新规定。

面对出国留学低龄化的趋势,2000年底,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顺应国际惯例,明文规定禁止任何留学中介机构办理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的业务,否则以违法论处。

(三)教育管理存在不少问题

由于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教育观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教育模式等仍比较落后;教育投入严重不足,高层次和优质教育资源缺乏,基本上还属于“卖方市场”;教育标准不明确,教育发展规划以满足经济需求或社会需求为目的,一般为5年的期限,与教育所需的更长时间不相匹配,突出了计划性,忽视了人力资源的可替代性和劳动力市场流动;对经济指标估计的失误,时常造成教育发展目标的大起大落,或更多地顺从社会需求使教育难以适应。此外,教育立法相对滞后于实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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