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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

2013-03-19

二、现代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

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从事学术活动的一种必备权利,赋予大学教师以学术自由既是学术发展之必需,更是社会进步的保证。不论是社会(包括政治组织和宗教机构等),还是大学组织本身,都有维护和促进大学学术自由之义务和责任。但由于传统的偏见和狭隘的私欲作祟,更重要的是学术自由缺乏坚实的制度保障,从历史上看,对学术自由的侵害并不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德国的洪堡最早提出学术自由的原则,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洪堡创立的大学中,教授并没有享有言论与个人自由,19世纪的大学事实上并不享有这种学术自由”(《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第727页)。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也觉得德国大学的学术自由不足。他指出国家教育当局对于教授的聘用有过多的干预[4]。在最标榜民主自由的美国,从建立第一所“英式”学院开始,大学教师为争取学术自由从未停息反对校政当局和社会势力粗暴干涉的斗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冷战初期,不管是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这一学术组织还是关于学术自由的普遍原则,都没能保护教授免于效忠宣誓和阻止麦卡锡主义把不少教授指控为共产党人[5]。在前苏联,则曾经有过李森科对孟德尔遗传学派的迫害。不难发现,对大学学术自由的限制与侵害,不仅来自大学内部,更来自外部社会的政治经济力量。在当代社会,学术自由观念之所以能被社会广为接受并成为与现代大学共生的基本组织制度,固然与大学学术发展在社会文明进步中作用的提高,以及社会的日益民主化有着直接的关联,但大学内部和社会为保障大学学术自由而建立的相关制度,即学术自由的制度化,才是最关键的。缺乏制度根基,学术自由只能是一种遥远的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

(一)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之一:学术自治

大学学术自治指的是作为学术组织的大学的自治。作为现代大学最悠久、最核心的学术价值观,学术自治源于中世纪学者行会自己管理自己的惯例。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指出,所谓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Corporatec  body),享有不受国家、教会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任何个人,如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教派官员、宣传人员或企业主干预的自由。它是大学成员的自由,这些成员以代表的资格而非作为个人来决定大学自身的管理,它涉及的是在学校内部所必需的自我管理学者群体的权利[6]。一般认为,它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教员的人事推荐及任免权;(2)对大学校长、系主任等行政管理人员的选举权;(3)大学课程编制权;(4)学位资格的审查、认可及授予权;(5)规则、章程等校内各项制度的制定权;(6)选考新生权;(7)大学设施管理权;(8)大学财政自主权等[7]。大学组织之所以必须拥有自治权利,主要基于大学学术活动的内在逻辑。高等教育的认识论哲学为其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既然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是神秘的知识,那么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的理解它的复杂性。因而,在知识问题上,应该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问题。他们应该是一个自治团体”[8]。

学术自治制度赋予了作为法人团体的大学以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大学组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它成了大学组织有效抵御外部社会力量的影响与干预的“天然屏障”,以及维护内部学术活动自由的有力武器。大学学术自治的最终目标即是为促进知识的发展,并为知识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在一个大学中,知识就是它本身的目的,而不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一个大学将不再对它的本质忠诚,如果它变成教会、国家或任何局部利益的工具。大学是为自由研究的精神所塑造。”[9]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的纽曼认为大学乃是“一切知识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索和发现、实验和思索的高级保护力量,它描绘出理智的疆域,并表明……在那里对任何一边既不侵犯也不屈服。”从这个角度看,学术自治即大学教师的工作环境的条件性自由。条件性自由是为大学自由服务的,是学术自由得到实现的必要条件,“自治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10]离开了学术自治制度的支撑,丧失了栖身之所的学术自由,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精神饰品”。欧洲大学强大的学者团体自治传统(美国学者罗伯特·伯达尔将大学自治分为实质性自治与程序性自治,据此,即使是集权的法国现代大学亦具有程序性的自治权利)是欧洲传统大学学者享有比美国传统大学学者更多学术自由的重要原因。

(二)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之二:教授治校

大学学术自治虽为大学学术自由提供了组织保障,但具有学术自治权利的大学并不能使教师自动享有学术自由,这是因为社会和政府保护和尊重大学自治,肯定可以为大学教师创造比较自由的空间,避免学术自由受到过多的外部限制与侵害。但前文已经指出,学术自由同样可能受到大学组织内部的限制与侵害,她需要得到大学内部包括外行的董事会和不断扩张的行政系统,甚至少数学术寡头等的理解和尊重。美国斯坦福大学校长卡斯帕在北京大学百年校庆发表演讲时指出:“学术自由也意味着摆脱大学要求一律的压力。洪堡甚至强调,知识自由不但可能受到政府的威胁,而且可能受到来自知识机构本身的威胁。这些机构在它们开始之时即采取了某个特定的观点,然后就急于压制别的观点的兴起。”大学内部的学术自由不仅表现为教师(包括学生)有权选择、传播、使用和探讨知识,也表现为大学里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的多元化。现代大学发展的历史表明,大学内部学术自由的实现程度与作为学者团体的教师群体在大学内部管理活动拥有的权利大小息息相关。“教授治校”制度是大学内部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正是“教授治校”制度把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一对“孪生”(twin)概念并共同构成现代大学的基本组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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