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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与对策

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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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产生、发展引起了教育界及全社会的关注。明确民办学校在我国教育格局中拾遗补缺 、有益补充、直至成为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发展过程至关重要。实践表明,民办学校的发展对加快普及 九年义务教育、顺应社会需求、缓解“择校”压力,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等都有积极的现实作用。加强 指导,强化法规建设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走一条“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道路应是民 办学校发展的主要对策。

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办学体制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特点,特别是《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以后,一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运而生并迅猛发展。义务教育阶段民办 学校的发展问题,已引起教育界及全社会的关注。

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基本定位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出现,是改变政府包揽办学,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体制的必然产物。伴随着它的出现,人们的疑虑与困惑也接踵而来,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是否会对我国义务 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形成冲击?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是否会逐渐转由社会承担?解决这种疑虑与困惑的关键是 必须明确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定位问题。

义务教育由政府承担已成为社会的共识。我们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经建成以公办学校为主体的国民教育系统。尽管这一系统存在着许多问题,但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基本性质应予以肯定。我国公办学校十分强大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特点之一,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主体是政府,应由政府负担。尽管目前国家财力有 限,但国家仍千方百计不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1999年度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强调,在安排教育经费时,要 保证向“两基”倾斜。1995年和“九五”期间,中央义务教育专项教育拨款增量累计将达到39亿元,加上各地 1∶2的配套资金,到2000年,用于贫困地区实现“两基”的资金总额将超过100亿元, 为实现“两基”提供了 有力的财政支持。这也正是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承担责任的充分体现。

义务教育应当以政府为主办,并不等于国家就要包办一切。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国家现实的财力所能提供的条件在绝大多数地区满足不了实际需要。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不能仅仅单纯依靠加大 教育投入,义务教育阶段同样需要多元化的办学体制。《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提出的改变政府包揽办学,既指向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同时也涵盖了基础教育。我国原有的教育体制主要是在单一的高 度集中计划和政府直接管理下的办学体制,这种体制曾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定历史时期发挥过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国家包办义务教育,不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束缚了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另外,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政府教育能力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客观存在,公办学校之间的差距又一时难以改变,因而社会对义务教育的选择也就不可避免。国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义务教育实行完全包办的做法,政府应尊重社会对义务教育的选择需求,采取民办、公办同时并举的方针,使二者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从而提高我国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