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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2013-03-14

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5年间改革开放的实践,特别是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 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实践及其成功的经验,为党中央在经济理论上取得第一个重大突破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 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提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 的商品经济",并指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 要条件。"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发表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提出,不仅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而且对科技、教育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新的要求,1985年5月,中共 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尖锐地指出我国高教管理体制上存在的弊端,即:在教育 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政府有关部门对高等学校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管理的 事情,又没有很好地管起来。为此,《决定》明确提出"要从根本上改革这种状况",要认真"改革管理体制,在 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在中央《决定》的指引下,从1985年到1991年,我国高等教育围绕着"五大体制"全面展开改革的探索。其主要实践有:

1.推进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主要进展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心城市举办的"市属高校"的兴起,突破了以往"只有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办学"的体制。至1991年,我国中心城市举办的市属高校已达到了占全国高校 总数的30%左右;二是民办高等教育的兴起,进一步突破了单一政府办学的体制。至1991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 准的民办高等学校已达400多所。如1988年,北京有17所民办高校,在校生达1.2万人。不用国家经费,依靠社 会力量培养人才,充分展现了民办高等教育的旺盛生命力。三是"一校两制"、"一校多制"的发展,开辟了我国 高教办学体制改革的新局面。"一校两制"有两种实践,一种是指隶属关系由单一化变成多样化,实际是"多方投 资,共同管理"。另一种是指在一所大学中,既有公办部分,又有民办部分。这种在公办大学中创办民办大学的 改革试验,已展现五条明显的优越性:第一,有利于发挥公办高校人才、物力的潜在优势,进一步解放教育生 产力,克服原来国家包办教育的体制对高等教育的束缚。第二,有利于调动社会潜力和社会办学的积极性,有 利于正确引导群众消费支出,满足更多家长期望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第三,有利于将"民办"高校中精干 高效、优胜劣汰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引入"公办"部分来,推动"公办"部分的改革;第四,以老 校为后盾,有利于保证办学质量,从而提高民办大学的社会信誉,有利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进一步提高和发 展。第五,有利于推进一部分地方高校转为"国有民办"积累经验。

2.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进展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主权。《决定》明确赋予高校应有6个方面的自主权,即"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计划的前提下,高等学校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 托培养和招收自费生;有权调整专业的服务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和选用教材;有权接受委托 或外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和任免其他各 级干部;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开展国际的教育和学校交流",等等。 由于高校自主权增大,使它们得以主动地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挖掘潜力,扩大规模,调整专业,适应需要, 促进了高校与社会的密切联系。二是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使其放掉了一些本来不应管 的事,从而得以腾出精力,更有效地管好该管的事。诸如,1985年国家教委会同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部署的 "全国15年人才需求预测和教育规划",为加强我国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础。再如,1985 年11月13日,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建立我国高校评 估制度的问题。其后,1990年10月31日,国家教委14号令又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提出 建立、健全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在内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评估体系和评估制度。评 估工作的开展,对全面提高高校办学管理水平和质量,起到了巨大的鞭策作用。充分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加 强宏观管理的作用和成效。三是由于扩大了地方管理高校的权力和责任,既充分调动了省级政府管大学的积极 性,又增强了它们管大学的责任感;加大了地方对高校的投入,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高等教育之间的 联系。仅以1988年为例,全国就有上海(2月)、内蒙古(5月)、广东(5月)、海南(9月)、福建(10月) 、四川(12月)等省相继做出"加强高教主管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以及增加地方投入,改 善办学条件"等决定。由此表明:宏观高教管理体制改革后,由过去只有中央高教主管部门一个积极性,扩大到 省级地方政府以及办学主体--高等学校在内的各方面的积极性,这就为进一步管好高等教育,真正实现"宏观管 住,微观放活"的体制和机制,奠定了良好地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