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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国有民办制

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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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国有民办的界定

国有民办制学校是介于纯政府办学与纯民间办学之间的一种新型办学形式。政府将全民所有制的公办学校 ,按照有法定效力的程序,交由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承办,其资产及以后的资产增值仍属国家所 有,而事业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的全部或大部由承办者依法筹集,承办者享有民间办学的政策权利和办学自主权 ,这样形成的教育法人实体,称作国有民办制学校。公办学校转制改革为国有民办制学校,即学校国有民办。

国有民办制学校的特征在于:国有、承办、自筹、自主。所以,我们可用四句话来概括国有民办制学校的 基本模式:“学校国有,社团/公民承办,经费自筹,办学自主”。其中,办学自主的基本含义是:用人自主 、招生自主、教改自主、经费支配及工资分配自主。这种基本模式的一种变式是:“学校国有,民办公助,校 长负责,办学自主”。它主要是指那些需要政府继续提供部分事业费和运行费的学校。当经费以自筹为主时, 称为民办公助,依然属国有民办制学校。

当然,这里所谈的“自主”,有它的相对意义,一般是指学校在国家的基本教育法规范畴内享有不受制于 教育行政部门的独立办学权力。其自主性的大小,可由承办双方在协议或合同中规定。对经费自筹,也是指事 业费和日常运行费自筹,并不包含基本建设费和大型设备购置费等。

(二)学校国有民办的实施和政策

1.转制学校的条件

转制改革是否成功,将取决于三个方面的成绩和结果:一是能筹集到足够的经费,二是管理运行良好,三 是办学成绩提高。这些都与学校所处的环境条件、学校自身条件及承办者条件有关。转制学校一般应具有四个 条件:

(1)地区条件:一般应在城市或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有较好的民间财力基础,并且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 育;

(2)学校办学条件:办学条件比较好,有较大的开发潜力,容易形成较为强大的校园经济力量;

(3)学校质量、水平条件:是一个地区范围内较好的学校,对社会教育资源的投向有较大吸引力;

(4)承办者条件:若承办者是法人单位,则应聚集富有办学经验的人才,并有一定财力支持办学;若是公民 个人,则要求是道德高尚、能力出众的教育专家或管理专家。

应该说,以上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决不可进行无条件的转制或降低条件的转制,当然也不应违背学校的意 愿而搞行政任务的分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