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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革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一些认识

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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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投资体制的改革是关于教育经费的投资主体及其与投资客体关系的变革,以及它们的职、权、利的重新划分,其目的是要使教育资源能合理配置,从而能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它关系到谁 来办学、办什么样的学以及如何办学的根本问题,因而教育投资体制的改革将与办学体制改革,领导管理体制 改革,招生、就业制度改革,以及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等紧密相联。因为教育经费就是办教育的资源,任何教育 工作活动没有相应的资源条件作保证都将成为泡影,所以教育投资体制改革,作为教育资源配置的改革,是整 个教育体制改革体系中的基础改革,它的改革成效将制约着其它一系列改革,以至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因而 正确认识和把握好教育投资体制的改革至关重要。本文就我国高教投资体制改革的迫切性与可能性,新体制的 性质、内涵与互相关系以及如何落实新体制等作些分析,以求教于大家,并吁请政府和社会各界加紧贯彻实施 ,期求及早缓解教育经费严重短缺之困难。

一、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迫切性与可能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作,不仅需要逐步完善市场体系和政策法规,更需要大批具有良好思想品德 、专业文化素养,善于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决策、管理和运作的各类专门人才,还需要有源源不断的高质量科 技成果的输入和高智力的有力支持,而跨世纪的国际竞争更是高科技和高科技产业的竞争,是高级专门人才的 竞争,因而作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技文化为己任的高等教育事业将左右我国新历史使命的实现。目前 我国的高教事业则远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无论是在人才的数量、质量、结构、种类、规格等方面,还是在科技 发展的规模和水平方面,都还无法满足需要,高教事业必须进一步发展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但要发展就 要有投入,就要有相应的资源条件作保证,尤其是建设高水平的大学,必须要有高的投入。但现实情况是高教 经费处于入不敷出的困境。目前我国普通高校均由政府兴办,但政府实际上只能负担一半左右的办学经费,所 以目前高教经费不仅无法提供发展的需要,连维持现有教育活动都难以为继,高教经费已成为高教事业发展的 “瓶颈”。因此,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高教经费由政府单一渠道投资的体制再也无法维持下 去了;同时由政府一元化投资的体制,包括学生的培养费在内所有高教经费全由政府包下来也不合理,因此, 改变政府一元化投资体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已势在必行。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则使多渠道筹措经费 成为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也具备与其他社会部门进行劳动交换的法人地位,高校为国家、社会 提供人才、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也就是提供了劳动,接受其劳动的部门以及个人会因此而增加收入和得到其 他利益。它们之间可用社会必要劳动的确定为准绳进行等价交换,学校通过提供各种劳动成果与社会不同的部 门、单位以及人员进行交换获取经费,这就使多渠道筹措经费成为可能。为此,《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 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教育投资体制,这个新体 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合乎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当然也是可行的。

二、“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投资体制的性质、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1.“主与多”的性质与内涵

各个渠道的性质和它们的职、权、利是不同的,具体说来:

(1)政府拨款为主--主渠道。“为主”的含意,应该是指政府的拨款投资在整个国家高教经费的投入中所占的份额是主要部份。它反映在办学体制上则体现为高校是公办为主,非分办为辅;反映在公办大学的经 费投入中,应该是国家政府的拨款投入为主,当然在这个为主的投资中除政府直接拨款外也应包括国家政府通 过行政的、政策的以及法律的手段支持高教的间接性投入(如免税等)的部分。

由于政府拨款为主渠道,因此政府不仅通过政策的手段而且以投资的主体地位来调控影响高等教育的行为以保证办学方向、教育方针贯彻等的实现,最终就是确保教育的行为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在主渠道之外,辅之以其他多种渠道,它们是:

(2)收取学生的学杂费。在明确主渠道--国家担负一定的培养费用的条件下,可以实行“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进行收费,这是因为受教育者--学生接受了高等教育,增加了知识,获得了本领,提高了能力 ,从而可以使自己增值,他将在未来的工作劳动实践中可获得高的报酬,因而他在学校中消耗的教育培养劳动 不能无偿占有,应给予一定的补偿,所以就应缴纳相应的费用。由于学生交了费,相应学生应具有有关的自主 权,如选择学校、选择专业的自主权,毕业后选择职业、工作岗位的自主权等;另外也可由用人单位以设立奖 学金,或直接支付培养费等形式来支持所培养的学生,用人部门有权要求他们首先到该单位服务工作。

关于收费标准,原则上应根据学校为学生所创造的“经济性价值”的部分按照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但 具体操作上则应随着社会承受能力的提高逐步到位,目前只能按照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和当前社会实际承受能 力来决定,当然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其收费标准可以不同。

(3)社会服务的收入。社会服务的收入主要指,在学校和地方、企业之间进行不同功能的优势互补的经济活动中的收入,主要包括:为地方或地区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培养、培训所需的各类专业、各种层次的人才和 支援地方、企业办学;承担地方、企业科技研究项目;合办联营生产企业,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参与地方高新 技术开发以及参与地方、企业的咨询决策等。这些活动是以学校一方为服务主体与以地方、企业一方为投资主 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他们之间进行优势互补,双向选择各自所追求的最优发展的目标作为合作基础。在过去高 度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服务一般是无偿的服务,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是有偿服务。学校以服务成果的数量 和质量通过人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按照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由此学校可以获取相应的经费收入 。当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大目标下,本着“服务”与“依靠”的精神,应该是相待以诚,相处以信,公平对等 ,互惠互利,决不能损害联系对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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