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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成人教育立法的思考

2013-03-05

其次,成教周期短、针对性强、能在短期内针对市场的需要培养、培训社会急需的人才。

再次,成教有很强的灵活性。从方式说,可以是脱产学习,也可以是在职学习;可以短期培训,也可以较 长时期学习。从内容上讲,有文化补习、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休闲教育等,涉及到政 治、经济、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终生教育等各个方面。

成人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雄辩地证明了成教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二、实行成人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1.落实成教战略地位、发挥成教作用需要法律的保障。

成教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并没有被全社会所有的人所认识,有的即使认识到了,但却没有付诸实现。“ 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和随意撤销成教机构,调走老师、占用校舍、减少经费的做法 经常发生。如据《中国成人教育信息报》报道,仅1993年企业关停并转之后留下的职工教育机构只有原来的1/ 4或1/3。有的主张成人教育是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附属和补充,可以纳入这“三教”之中,没有 独立存在的必要,等等。这些轻视和反对成教的思想和行为,对成教的发展是很不利的。要保证成教的战略地 位,充分发挥成教的作用,改变单位领导人重视,成教就搞得好,领导人不重视,成教就开展不起来的“人治 ”状况,有赖于法律强有力的保障。

2.成教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成教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遇到了不少困难。如宏观调控不够,体制不完备,办学自主权未 得到充分保证,成教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发展,及时提供直接有效服务的机制尚未形成;教育结构和体制还有 待完善,特别是面向广大农村和乡镇企业服务的成教严重不足,岗位培训的主要地位还未真正落实。教学上的 成人特色体现还不够,教学质量有待提高,办学与需要、教学与实际、学习与使用的“三脱节”现象还不同程 度地存在;办学效益还有待发掘;教师队伍素质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亟待改善等。就拿岗位培训说,据《文汇 报》1995年5月2日报道,上海乡镇企业职工有150万人,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总人数的0.2%,90%的为初中及 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人数的1.8%。这还是在经济、文化发达的上海地区,其他经济不 发达地区的情况更严重。当记者问及职づ嘌滴?尾铰募枘咽保?簧倨笠抵魈寡?:我只要求职工出产品,培训 是以后的事,也不是我个人的事,管不了。而职工们对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缺乏热情,认为只要有熟人、有力 气就能找到活干。如此的认识与市场经济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的需求极不适用应,长此下去,势必给经济的发 展带来隐患。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光靠政策的指导,口头的宣传、舆论的批评监督是远远不行的,立法才是 最终的办法。

3.成教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

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成教活动。

成教在几十年的发展中,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这对成教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例如成人教育 管理体制问题。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8 号文件对职工教育的管理体制是这样规定的:“加强领导、统一 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设立了全国性的机构,地方也设立相应的机构。中央统一发号施令,地方各级 按令办事。这在当时实践起来很顺当。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成教再由中央统起来的做法不妥。于是在1987年国 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中规定:“成人教育管理体制与普通逃?兴?煌?R?逊⒄? 成人教育的责任和权力交给地方和基层单位,给予充分的主动权。”于是撤销了职工教育最高领导机构,职责 分散到有关部门。这有利于极大地调动各部门,地方的积极性。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 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1994年?裨汗赜凇陡僖?肥凳┑囊饧?泄娑ǎ褐耙到逃?和成人教育由中央和地方教 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以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原则上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管理。职业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管理。这样的规定符合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既把握了宏观调控,又调动了各级各部门各地方的积极性,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 结。及时地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就理顺了成教的管理体制,保证成教管理的规范化。

三、现有的成人教育规范不适应成人教育发展的要求

成教的蓬勃发展,使原有的调整成教的政策、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显得力不从心。政策缺 乏普遍的约束力,严密的规范性,无强有力的执行保障和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较低的特点,决定了成教 应有更高层次的规范来调整,这有赖于成人教育法!成人教育交给地方办的体制,注定了成教地方性法规的地 方特色。但共有的原则,通用的规范有待于统一。统一于什么?统一于成人教育法!

现有的有关成教的规范,绝大部分都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分散,相互 之间冲突。修改是必定的。与其小打小敲的修修补补,不如来一次大手术,一步到位,制定成教法。

已有的教育法规不能替代成教法。《义务教育法》是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属于基础教育, 与成教有着很大的区别。《教师法》只涉及到成教中教师的规定,成教中的其他很多问题没有涉及。《教育法 》是教育的基本法,主要是对教育中的全局性问题作出规定,不可能全面地较为具体的规范成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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