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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不足处及发展对策

201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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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外合作办学是近年来教育领域讨论和实践的热点。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外的教育产业更是加快了进入国内教育市场的步伐,在办学观念、供给模式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对我国的高等教育产生了全面而又深刻的影响。因此,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一种形式——中外合作办学,在实践中得到了极为迅速的发展。面对这种局面,我们必须加快合作办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内涵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含义

2003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领域出现的新生事物。实际上,中外合作办学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双方共同举办一个教育实体来开展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则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双方并不设立合作办学的实体,而是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以签订项目协议的形式开展合作办学[1]。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作用

1、有利于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通过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促使我们加快教育改革开放进程,尽快缩小我国教育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通过合作办学,合理地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如品牌、课程体系、教师、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管理模式、评估体系等,以及借助国外的教育经验,是提高我国教育水准的有效途径。

2、有利于教育模式创新。在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中普遍地引进了“营销意识”,办学销售的是知识产品,学生是购买产品的顾客。学校必须按顾客的需要,生产顾客愿意购买的产品,学校的知识产品才能占领市场。不少学校正是从这种意识出发而树立了为学生服务的意识,按市场需求设立专业、开设课程,选定教师、教材、教法等等,以优质产品去建立市场信誉并寻求高额回报,从而改变了“以教定学”,和以教师为中心、以理论知识为重点的做法,并引起教材、教法、学法、教学手段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学校管理模式等方面的一系列的创新。

3、有利于培养国际化人才。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已成为世界各国教育的热点。特别是我国加人WTO后,更需要那些跨国界、跨地域、跨民族、跨经济、跨文化、跨学科的涉外型、复合型的国际化人才。而中外合作办学由于其培养计划的先进性、办学机制的灵活性以及对市场的贴近性,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可以说是我国直接培养急需的国际化人才的一条捷径。国际劳动力市场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是有国际交往能力和懂国际准则的人才。这类人才的培养,靠我们关起门来培养是难以做到的[2]。

二、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问题

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由于新旧教育观念的冲突必然存在不少困难与问题,成为制约中外合作办学的障碍。

(一)对办学宗旨的认识存在偏差

中方合作办学者没有真正把中外合作办学看成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自身发展的机会,而是过于表面化,更多地考虑眼前。如考虑生源、经济利益、学校声誉,通常许多中方合作者最关心的是能否招到应有数量的学生,所交学费是否可以支付办学开支并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其它方面深层次的问题,如引进新兴、急需学科、加强薄弱学科建设等只能停留在口头上。高校一窝蜂地举办合作办学项目,而忽略了对方的水平和实质,忽略了本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出现了“重数量不重质量”、“重金钱不重学术”的情况。这种现象误导了整个办学方向的定位,会使合作办学的路越走越窄。

(二)外方合作者的资质普遍较低

当今的合作办学实践已经表明,劣质教育资源的进入,无疑是损害了我国学生与家长的利益,更为重要地是损害了我国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质量与声誉,严重背离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目的宗旨。当前被许多中外合作办学者所忽视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外方合作者的水平与资质首先要经过审批机构审核、确认为是有利于我国教育发展的资源,才可以批准引进。但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不能认真仔细地了解、核查、把关,人为的降低准入条件,放宽入口,不论是否是优质的教育资源,成批量地加以引进。有这么大好的机会,劣质的教育资源自然会蜂拥而至。此外,国内一些高校在选择合作对象时也不进行认真的鉴别,不论对方水平如何,与之一拍即合,造成了一些中外合作办学鱼龙混杂,项目质量不高的现象。

(三)政策法规制定有待完善

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章,但还存在诸多缺失。例如,由于缺乏严格的制度规范,目前所引进的大多是国外二流、三流大学甚至更低的大学,连国内一流大学的国外合作伙伴大多也不是一流的。国内一些办学机构也因为没有经验或出于利益因素,不论对方水平如何,一律接受,损害了中方的办学机构及学生的利益。《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但到底什么样的资源才算“优质资源”,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容易使外方低水平机构有空子可钻。同样,对于国内举办方而言,什么样的机构具有办学资格、具有什么领域什么层次的办学资格,都没有统一可行的标准[3]。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利益的驱动是合作办学问题存在的内部症结。而打击力度不够,缺少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则是外部症结所在。为什么这些假冒伪劣、质量不高的办学机构会层出不穷呢?为什么违法违规会依然存在呢?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是关键原因之一。从虚假广告到开始招生,再到堂而皇之地开始教学,虽然是擅自的,但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时间性,教育行政部门却不能及时予以查处。而对于有问题的办学机构的查处大多是以罚款形式解决的。很少有报道某某办学机构遭到严禁停办或取消该办学项目。因此,要加大依法监管力度,及时对投诉案件进行查处,给予办学者以严厉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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