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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高校扩招在我国已经有了四年,高等教育的供求状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在历史上,高等教育供求矛盾主要表现为数量上的供不应求。而在扩招政策实施了四年后的今天,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第一,大学教材为何被当街贱卖?每年的五、六月份,高校学生宿舍区、食堂附近和道路两边,被毕业生的书摊占了很大的空间,书市非常火爆,讨价还价的声音不断。卖者和买者均表示满意。买者可以以低廉的价格获得书籍,而卖者既简化了自己奔赴外地的行囊,又某种程度上盘活了资源。刚开学时,在各高校周边的旧书摊旧书成堆,当街贱卖。基本上每一个地摊上,都会有法律、经济哲学、历史、美学艺术、物理计算机等十多个专业的教材,通过书中作的一个个的记号,我们可以知道,这些书约大部分是附近高校的教材用书。据摊主自己主动介绍,前些年毕业生大多卖一些课外读物。近两年,则有不少大学生主动把这些教材送货上门。摊主指出一绺书说:“这些教材是整理出来的好书,不管原价多少律十元三本,其它的一元一本,随便拿。”学生大部分是按原价购买的教材,这些教材无论是由本人当街贱卖还是由旧书摊当街贱卖,学生都会损失原价与卖出价之间的数额,而许多学生还要购买相关的书籍。那么这就形成了两重浪费,一是差价的浪费和购买新书的浪费。为什么不能把当初直接买那些有价值的书呢?
第二,为什么在学校培养的人才不符合企业的需要的情况下,企业没有提出对大学的教材及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学非所用的现象非常普遍,包含着两类现象,一是现在大学的专业类别结构根本就不符合社会的需求;二是即使培养的专业相同,而学习的知识不符合社会需要。这两种情况,都是学非所用。当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是专业上的学非所用,而对专业相同情况下的学非所用解释较少。也就是说,企业对人才培养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企业为什么不提出相关的要求。
第三,为什么国家在教材内容不符合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没有提出修改现有教材录用制度?国家可以从教材内容得到以下效用,社会精神效用和物质效用。受教育者受到一定的教育之后,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形成国民生产总值,而国家通过税收制度形成国家财政收入,教材内容与社会需要不相一致的情况下,就会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损失。国家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一定的损害。在分成制的税收制度条件下,国家的财政收入与教材不同所形成的差额直接相关。虽然在固定税率的条件下,两者相关度较低,但是由于教材不符合社会需要,最终会影响到社会总体的福利。国家在损失了财政收入及社会安定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积极性去干预这种教材设置权?
二、高校、劳动力市场中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一)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及两者的关系
科斯在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的主要观点是,企业的契约性;企业的不完备性和企业由此所导致的所有权的重要性。科斯的主要观点是由于企业是一个不完全的合约,所以不同的所有权会导致不同的效果。而张维迎给所有权下定义则说:“企业的所有权指的是对企业剩余的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接下来他又说:“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了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后的余额的要求权。而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则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剩余索取权是可以获得象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的,而剩余控制权的标的是合约没有完全规定的活动内容。拥有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就会拥有企业的风险,因为企业的剩余是不确定的,而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和利息是固定的,这些资本的所有者会按照合同取得其报酬,在扣除了这些之后企业的余额可能是远远大于别的资本所有者的报酬,也可能赔本,原来投入的物力资本和非物力资本全部不能得到回报,因而拥有剩余索取权者就客观上主要是风险承担者。企业的整个活动是不可能全部用合约来规定完全的,如果那样的话,精明的企业经营者和营销者的存在就没有必要。企业的合约不能确定交易过程中的一切细节。如劳动合同规定了工人上班的时间,每月的基本工资,但通常并没有说明工人每天在什么地方干什么具体的工作;劳动法规定工人加班时,企业应该支付加班工资,但并没有规定什么时候可以加班,什么时候不可以加班;事实上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不完全的世界,企业如果想要在这个竞争的世界里生存下去就必须随机应变把握商机。所以企业的剩余控制权的存在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高校中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
高校中不同版本的教材,会带来不同的效用,受到这种教育服务的人,投入到社会生产领域中与物质生产资料相结合,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用。投入到生产领域中的个人,一是可以得到非物质效用,二是可以得到物质效用。企业可以得到物质效用和非物质效用,企业生产时,由于受教育者所接受的不同的版本的教育,会掌握不同的劳动技能或是不同的技术,那么这种不同类型或内容的技能投入到生产过程后,就会产生一个不同的技术函数,受教育个体由于所接受教育的不同,会有不同的精神素养,这种不同的精神素养会对已有的企业文化产生一定的冲击,这种冲击可能会有助于企业目标更加高效率的实现,也有可能会使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而国家通过税收而获得受教育者的效用,国家可以通过提成制即按照企业利润额的某个百分比来获得企业的利益,也可能是获得一个固定的纳税额,从而减少一些纳税的活动。教材选用可以给高校的教师带来一些效用,如讲课方便、宣传自己的学说、发表自己的专著、评职称、经济回报等。给相关各方带来的效用是不确定的,而教育成本是教育相关各方预先支付的,舒尔茨论证了人力资本可以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是他没有说明教育所带来收益的流向。通过上面叙述,我们可以知道,教育的剩余索取权在受教育者个体、企业和国家手里。采取不同的教材会有不同的效用,已有的高等教育法没有规定大学教材的具体版本,高校则把这个权交给了高校教师手里,因而由于不同教材的版本所带来的收益的控制权完全的掌握在高校教师手里。
(三)劳动力市场中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
上文已经指出了个体、企业和国家共同拥有了教材所带来的剩余索取权,但是这并没有具体指出人力资本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工资分配制度有固定工资、奖金和股份所得等,工人可能只获得固定工资,或是获得固定工资加上稍许奖金,也可能完全获得工资,那么个体只能是可能参与扣除成本后利润的分配。资产拥有者可以把自己的企业完全租出去,每年收取固定的租金,也有可能按照利润提成,当然也更会像古典企业中的独占型的企业家,完全占有企业利润。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征税,固定税率和固定税收额,这两种情况下,对企业来说,如果对企业收取一定的数额的税收,国家没有获得剩余的索取权,而在固定税率制时,企业就不能够把税收当成成本来计算,而必须让国家参与利润的分成。在以上情况下,我们可以知道,人力资本的剩余索取权并不完全在某一个主体手里。而对人力资本控制权,则掌握在企业的经常者手中,他们制度企业的生产计划,并且安排着企业的生产。而个体是劳动力的剩余控制权的天然所有者,虽然人力资本的劳动内容是由经营者和管理者决定,但是他们并不能控制劳动者的努力程度,和一些故意不作为。所以,就产生了激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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