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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我国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问题与对策

201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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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制度是开放型教师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章试图在全面认识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的社会意义的基础上,审视我国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现存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策略,以推动我国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制度的建立和教师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论文关键词: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对策

教师教育机构指凡是承担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学校教育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师范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院、教师学院、教育系和一些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等。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是指对教师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所进行的评鉴过程,评鉴合格者给予适当的认可地位,以承认其已经符合一定的教育质量标准。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制度是开放型教师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旨在审核和确定教师教育机构是否符合教师培养的专业要求,并鼓励教师教育机构持续改进和提升品质,提高师资培养和培训质量。这是促进教师专业化、教师教育专业化的一个重要的保障制度。

一、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的社会意义

1.实现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协调政府——社会——学校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减少对教师教育机构的直接干预,通过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对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现宏观调控、正确导向,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实行“尽可能的市场、必要时的政府”的管理策略。实施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应该说也是为了促进政府转变管理职能。通过由政府制定质量标准,凭借相对独立的教师教育认证机构协调政府——社会——学校的关系,以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2.监控多元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的质量。鼓励师范院校综合化和综合大学参与教师教育,是世界教师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我国的教师教育已从独立、封闭、定向的办学模式走向多元开放。为确保多元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的质量,必须建立和完善教师教育的各种制度,构建教师教育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就是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有资质进行教师教育的机构,确保教师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3.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化。教师教育专业化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教师职业的专业化,二是教师培养和培训的专业化。教师培养和培训机构的专业化,意味着应制定全国统一的教师教育的专业标准,对教师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课程设置、师资、学生学习、毕业生质量等进行持续的外部认证,并鼓励教师教育机构进行自我评估,不断推进对自身发展的研究,促进与实践的联系。教师教育机构的资质认证理应成为教师教育专业化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4.推进教师教育规范化。当前教师培训中仍普遍存在诸多问题,如多头管理、低水平重复培训、乱办班乱收费等。为此,我们应进一步认识教师教育是教育事业的工作母机,积极改变因功利主义和经济利益驱使所导致的无序现象,以教师教育一体化的理念整合我国教师培养和培训相脱离的现状,并逐步将教师教育纳入高等教育体系,实现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的过渡,具备条件的地方向一级过渡,“旧三级”向“新三级”(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3个层次)过渡。

5.鼓励各教师教育机构的合作与竞争。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以国家统一的专业标准对各级各类教师教育机构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认证,并确定不同的等级,以最终的认证结果来调控政府对教育资源的投入,同时将认证结果公布,以做学生、教师及其他人员进行选择时的参考信息。这就为各级各类教师教育机构提供了一个平台,鼓励公平竞争。而且,由于国家认证标准的一致性,符合认证要求的各级各类教师教育机构能互认彼此的工作,互通有无,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提高办学水平。与此同时,各教师教育机构内部在一个共同目标的指引下,易加强内部的凝聚力,增强与大学内其他机构间的合作。

6.改善专业形象,提高社会认可度。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是针对教师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进行的评鉴过程,评鉴合格者给予适当的认可地位,以承认其已经符合一定的教育质量标准。这样,实施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就能不断促进教师教育机构根据教师教育质量标准提高办学水平,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以改善教师的专业形象,提高教师教育的社会声誉,并改善教师的社会地位。这将有利于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办学经费的获取,也能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教师教育。

二、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制度现存的问题

1。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尚未走上法制化道路。目前,我国的教师教育仍有许多方面不尽完善,其中最为欠缺的是缺少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保障。至今我国颁布的有关教育评估的法规主要有:

1985年5月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

1990年lO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包含总则、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学校内部评估、评估机构、评估程序与附则等。这一部门性规章是目前为止我国具有的最为系统的专门性制度,但它留有计划经济的印记,其中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下载论文

1993年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为了达到“政府宏观管理”的要求,“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其中,“政策指导”包括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其中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中的第44条指出:“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其组织的评估。”

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把教育评估提高到了空前的地位,甚至把教育评估用作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情况”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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