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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布朗运动”到“磁化”-建构“校外德育场”育人模式初探

2013-02-14

4、家庭教育的误区

一是教育目标的失调,家庭教育目标多指向学习成绩的量化要求、健康的体质、学习技能的掌握等显性外露性的教育目标,而忽视心理素质的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等内含的、隐性的目标;多集中于学习能力的培养、文化知识的学习、学习技能的掌握等智育方面,而轻视品德教育方面的要求。二是教育内容的偏颇,家庭教育偏重于文化学习的情况较为普遍,将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用于帮助、督促孩子的文化学习,而对其它方面的教育重视不够。三是教育方式的不当,有的过分保护、有的过分干涉、有的过分严厉惩罚,甚至打骂。四是教育时空的失控,由于家长公务繁忙,或者忙于生计,所以没有足够的时间管理孩子,与孩子沟通,造成对孩子的放纵。

5、社会教育的误区

由于较长时间的学校自成体系封闭办学,造成其他部门、社会上其他人教育观念的淡化,他们片面地认为教育就是学校的事,就是教师的事,不但使得教育与社会严重脱离,而且使得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互脱节。又由于单一的、孤立的办学形式,使得教育脱离经济社会发展,一些行业、部门只顾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现象,社会现实中消极的因素,又与学校德育相悖……。

6、教育对象的变化

教育的主体是学生,处在改革开放时代的学生,身心发展较以前有很大的不同:生理发育日趋提前,心理发育滞后于生理发育,个性心理面貌更具时代特色:物质需求高水平、精神需求多层次;理想追求与现实努力脱节;能力发展不平衡、性格表现两重性。学生的休闲时间、理念、内容也有很大变化,学生可以用于休闲的时间占一年总时间的42%左右。学生接触传媒的目的较过去有很大变化:“娱乐消遣的占55.9%、获取信息的占55.5%、学知识的占43.3%、参与人际交往的占17.5%、缓解紧张情绪的占14.4%”①

以上这些无一不在的以不同的时间形式和空间形式影响着学生,而且这些影响就象分子运动那样,杂乱无章,没有规则,形成不了“合力”.处在这些影响中的学生,就象液体中的微粒,受到液体分子无规则碰撞,因而只能做“布朗运动”了。

我国目前处于旧的东西仍在起作用,新的东西又尚未健全、完善的改革开放的时期,在多元价值的取向下,肯定旧的东西中合理的成分,推斥新的东西中不合理的成分,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价值导向性的东西传授给学生,是我们教育工作者的任务。针对学校德育面临的新情况,我们要与时俱进、坚持创新,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设一个“德育场”.

所谓“德育场”,是受物理学中磁场的启发而提出的,众所周知,磁场是磁体、电流周围存在着的一种特殊性质,磁场尽管看不见、摸不着,但它是实际存在的.与其类似,德育场就是广泛存在于学校、家庭、社会的一个经过整合的、多维的、立体的德育网络,如同磁场弥漫、充满整个宇宙空间一样,德育场则弥漫、充满学生活动所能达到的空间(人类登上了月球,则德育场就扩展到月球)。磁场的基本性质是对放入其中的磁体、电流有力的作用。而“德育场”的基本功能就是对进入其中的学生施加与学校德育方向一致的教育,从而发挥教育的整体功能(“德育场”就好像是一个大“磁场”,学生就好像一个个小“磁针”,等待着“德育场”的“磁化”)。“德育场”可分为“校内德育场”、“校外德育场”等。本文仅就建构“校外德育场”做一些探讨.望同行不吝赐教。

二、建构“校外德育场”的理性思考

1、党和国家教育法律、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五十条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配合。学校要主动同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密切合作,使三方面的教育互为补充,形成合力,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等形式同学生家长建立经常联系,大力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吸收家长参加德育过程。建立校外教育网点,使学校德育向校外延伸。要依靠关心下一代协会、社区教育委员会、校外辅导员等各种社会性的青少年教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教育力量支持学校做好德育工作。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出:全社会都要关心和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形成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结合的局面。家长应当对社会负责,对后代负责,讲究教育方法,培养子女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部门,要把提供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丰富多彩的精神产品做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严厉措施,查禁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打击教唆、残害青少年的犯罪活动,优化育人环境。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指出:中小学校要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长访问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争取、鼓励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各种适应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大众传媒为中小学生提供有益的精神文明作品;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