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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法学类《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2013-02-10

精品网小编在此为各位考生搜集整理了婚姻家庭法等信息,望大家能取得好的成绩!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婚姻家庭制度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它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

1.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 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导致包括婚姻家庭制度在内的全部上层建筑的变革,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也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能够通过自身的特有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2.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 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社会规范,寓于上层建筑的相关部门之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上层建筑的相关部门反映出来,它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各有其不同的作用方式。广义上的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文化等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

在上层建筑领域,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都通过各自不同的途径作用于婚姻家庭制度。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制度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对中国古代的以及资产阶级的政治和婚姻家庭制度稍作考察和剖析,不难发现政治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在联系和一致性。

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均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在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在维护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作用是其他上层建筑无法替代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体系中有大量的涉及婚姻家庭的内容。道德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靠信念、传统、教育和社会舆论等力量,去评断是非、善恶,从而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则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实现的。在当代一些国家中,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仍然历久不衰。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如果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持广义说,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恩格斯曾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这里所说的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指的是原始社会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文明时代指的是私有制社会。此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提出了科学的预见,断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如果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持狭义说,群婚制、对偶婚制仅可称为原始社会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 在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称谓加以区别。

随着原始社会不断地缓慢发展,才从最初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和相应的血缘组织。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亦称亚血缘群婚)。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普那路亚群婚仍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

恩格斯曾说:“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

氏族实行族外婚制,婚姻双方属于不同的氏族。族外婚既是通婚的原则,也是氏族的组织原则。

可将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随着社会的发展、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变化,有关群婚的禁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到了后来,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

对偶婚虽然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但男女双方的结合还是比较松散的,这种结合很容易被双方或一方破坏。某些研究成果表明,对偶婚有的是复合的和交叉的。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对偶婚和与其相适应的血缘组织,仍然不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但是,对偶婚制的形成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为以男子为中心的个体家庭的形成,准备了前提条件。

2.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和阶级社会交替之际出现的,从最初萌芽到最后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私有财产的产生和积累,母系氏族为父系氏族所替代,男女两性地位的根本变化等,便是这种婚姻家庭制度问世的历史前奏。

如果仅就经济根源而言,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随着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剩余生产物的出现,私有经济的因素在氏族内部不断增长,男子成了畜群等新的财富的掌管者。

恩格斯指出:“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父系氏族制礴立后,在父系氏族内部逐渐形成了以男子为中心的、拥有一定私有财产的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都是它的具体的历史形态。这些婚姻家庭制度因植根于私有制而有其共性,又因各该社会中私有制形式的不同而各具自身的特点。

一般说来,古代的即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家族为本位的,男女、夫妻、亲子、家长和家属间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其主要特征为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夫权统治、家长****等。近现代的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前大为削弱,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已渐趋平等。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是沿着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的。但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固有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许多有产者的婚姻仍是权衡利害的;在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的影响代替了往昔的人身特权。

3.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 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新的、更高类型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私有制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它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也是从不够完善走向更加完善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已经全面确立。另一方面,这种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领域里的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影响,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还受到来自社会条件的制约。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两性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已经基本实现,但同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尚有距离,现实生活中某些婚姻家庭关系,尚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婚姻家庭制度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才能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从发展方向来看,它是从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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