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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法学类《婚姻家庭法》: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

2013-02-10

精品网小编在此为各位考生搜集整理了婚姻家庭法等信息,望大家能取得好的成绩!

七、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一)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干涉婚姻自由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比较典型的。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这里的第三者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实际上以父母居多。这里的他人,包括上述第三者的子女,实际上以子女居多。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第三者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强迫的手段包办婚事。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上述外还有借此萦取大量财物的事实。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强迫的。

《婚姻法》第3条中所说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结婚自由、干涉离婚自由行为的总称,如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并非禁婚亲的同姓男女结婚,阻挠丧偶妇女再婚,强制或阻挠他人离婚,子女阻挠丧偶、离婚的父母与他人再婚等,抱童养媳、订小亲以及转亲、换亲等行为,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具体表现。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害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同时也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其危害性是不可低估的。对此,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应按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经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设了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以及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的规定,这些都是防治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有效对策。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形,索要的财物在数量上也有很大的差别。常见的情形是:男女双方结婚基本出于自愿的,但一方却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成婚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女方向男方索要,相反的情形则是罕见的例外。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要部分财物,作为同意婚事的条件。

借本人的婚姻问题索取财物是对婚姻权利的滥用,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要求。选择配偶时当然可以适当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以索取财物作为成婚的代价,则是为法律所禁止,为道德所不取的。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由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这方面纠纷有的是在悔婚时发生的,有的则是在离婚时发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请示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院应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认定和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将以下情形加以区别:一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二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的区别;三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买卖婚姻并非出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下,结婚是出于父母等的赠与是完全合法的,这种赠与并非成婚的前提条件,即使价值较大也无可非议。借婚姻索取财物以结婚为目的,借婚姻骗取财物并无结婚的真意,成婚的许诺只是诈骗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女方以结婚为名,骗取男方大量财物,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此项解释,应当同样适用于男方以结婚为名骗取女方财物的情形。

(三)禁止重婚 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具有以下法律后果。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结婚登记。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种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配偶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重婚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在刑事上:犯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是实施重婚行为的有配偶者和明知故犯与有配偶者结婚的无配偶者。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这种情形往往是因受对方的诈欺而造成的),不发生犯重婚罪的刑事后果,只发生婚姻无效的民事后果。

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一是要对重婚作实质意义的理解,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法律上的重婚),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事实上的重婚)。二是应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加以区别。三是应将1950年<婚姻法)

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该法颁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按照当时的政策,当事人相安无事的,一般不予追究。当事人要求离异的应依法处理,并应注意保护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该法颁行后的重婚、纳妾,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重婚问题上,我们不承认所谓的妻、妾之别。纳妾的也应按重婚论处。

(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是对禁止重婚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中,禁止重婚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同时并提的。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显然是指不属于重婚的婚外同居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人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在认定和处理具体问题时,一方面应当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特别是事实上的重婚加以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出现,事实重婚中的双方则是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另一方面还应当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通奸等婚外性关系加以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是持续、稳定的,持续的时间和稳定的程度虽然各不相同,但一般均有共同的居所,这可以作为认定时的客观标志之一。通奸等则不具有上述情形,有的是偶发性的,有的即使是比较长期的,但比同居更为隐蔽,一般也不可能有共同的居所。

我国《婚姻法》指明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民事上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另千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家庭暴力有不同的情节和后果,应当分别情况采用相应的法律对策;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可能表现为某种作为,如打骂、恐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可能表现为某种不作为,如不予必要的衣食,患病时不为其提供治疗条件等。

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现的。依法应为不为,致使被遗弃方的权利受到侵害。如父母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妇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虐待、遗弃行为,可视具体情形采用不同的对策,如依受害人的请求予以行政处罚,依法追索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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