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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法学类《婚姻家庭法》: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2013-02-10

精品网小编在此为各位考生搜集整理了婚姻家庭法等信息,望大家能取得好的成绩!

七、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一)事实婚姻 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综观各国的立法例,对事实婚姻有采取不承认主义的;有采取承认主义的;也有采取相对承认主义的,即符合某些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始具有婚姻的效力。我国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中指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因此,事实婚姻的主体仅限于原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有一定的公示性,与不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有着严格的区别。

建国后,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般地否认而是分别情况,区别对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最后才从有条件地承认转为不承认。

第一阶段:自建国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司法实践中是承认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的。

第二阶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司法实践中仍然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是条件比过去严格,通过有关发生时间的规定,体现了过去从宽,后来从严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中指出: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输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第三阶段:1994年2月1日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于1994年2月1日施行的,自该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补办结婚登记及其效力

《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在我国,经由法定程序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法理上应视为婚姻不成立,无须经法定程序宣告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中指出,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件〉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上述司法解释还指出: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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