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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法学类《婚姻家庭法》:结婚登记制度

2013-02-10

精品网小编在此为各位考生搜集整理了婚姻家庭法等信息,望大家能取得好的成绩!

六、结婚登记制度 关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当代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大致可以分为登记制、仪式制(包括世俗仪式、宗教仪式、法定仪式)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等类型。我国以办理结婚登记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结婚登记的意义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只有通过办理结婚登记,才使双方的婚姻为国家所承认,得到法律的保护。

办理结婚登记,是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的需要。这一制度1、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强迫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有利于维护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3、有利于保护男女双方和子女后代的健康,防止早婚、近亲婚和依法禁止的疾病婚。

通过结婚登记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作必要的审查,既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又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实行结婚登记对维护我国的婚姻制度,提高婚姻质量,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做好结婚登记工作,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否举行结婚仪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具体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 这是结婚登记程序的中心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应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3.登记 经审查,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当事人不服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补办结婚登记和复婚登记,均适用结婚登记程序。

附:关于登记结婚后一方成为另一方家庭成员的规定

(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本条就其立法精神的针对性而言,主要是提倡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即俗称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从我国历史上来看,在一切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下,男娶女嫁,妻从夫居是婚姻的正常形式。当时也有少量的入赘婚,但是,这被认为是婚姻的反常形式,赘夫在家族中和社会上备受歧视,地位低下,这是男尊女卑、夫主妻从的宗法伦理观念的另一种表现。

提倡结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符合男女平等的精神,有利于破除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观念,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和实际困难,有利于发扬婚育新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无论女方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还是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应由双方自行约定,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要将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和旧式的入赘婚加以区别。

法律中规定的是男方或女方均可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并非必须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双方登记结婚后,也可以不加入任何一方原有的家庭,另行成立新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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