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2013年自考法学类《婚姻家庭法》:夫妻财产关系

2013-02-10

(2)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夫妻特有财产是夫妻婚后依法或依约定保留的个人所有财产。故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其效力等同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需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特有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三)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较详细地规定了约定的财产范围、约定的方式、约定的内容和约定的对内、对外效力,使约定财产制更便于广大人民接受和运用。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适用的效力。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涉产范围。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局面形式。

3.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依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 (1)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体现在:(1)依法达成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方不得擅自修改。(2)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3)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时,如果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加以处理。

5.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外效力。<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在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应该注意:

第一,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因此,夫妻可以在结婚以前、登记结婚时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第二,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协议无效。

第三,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第四,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第五,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相关推荐:

法学类复习指导   公共课复习指导   教育类复习指导   

医学类复习指导   管理类复习指导   农学类复习指导   

工学类复习指导   文学类复习指导   经济类复习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