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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法学类《婚姻家庭法》:亲权

2013-02-10

精品网小编在此为各位考生搜集整理了婚姻家庭法等信息,望大家能取得好的成绩!

三、亲权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属于类似于亲权的原则性规定。

(一)亲权。在现代各国亲权立法中,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位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其性质已由原来的父母对子女的控制、统治关系转变为父母以照顾监护子女为主的法律关系,呈现出由支配权向保护权发展的趋势。

现代法律中的亲权具有以下特征:

(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亲权中存在于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子女已成年或被拟制成年者,则非亲权之所及。

(2)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

(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亲权不但是父母享有的民事权利,而且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作为权利,亲权人依法自行行使,以实现其利益;作为义务,亲权人必须履行,不得抛弃和转让,也不许滥用。

(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亲权是专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存在。

(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亲权的行使一般不必借助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义务人不加妨害和侵犯,亲权就可以实现,因而具有绝对权的性质;亲权人依法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支配,又具有支配权色彩。但这种支配以父母、子女的人格平等为前提,且其支配的内容和目的被法律严格限制在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范围内,从而与古代的父母不承认未成年子女人格而对其生杀予夺的****性支配权有着根本区别。亲权专属于父母,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没有法律特殊规定也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所以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二)亲权的主体

1.亲权人

(1)婚生子女的父母均健在,且处于正常婚姻状态时,父母均为亲权人;父母一方死亡(包括受死亡宣告)时,他方为单独亲权人。父母一方因受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宣告,或有受停止亲权宣告等法律上的障碍,或因行踪不明、长期不在等事实上的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时,他方为单独亲权人。父母离婚后,因父母双方的协议或者由法院裁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亲权人。

(2)非婚生子女的亲权人。在世界各国立法例中,依非婚生子女是否准正或被认领而有所不同。第一,未经生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其亲权大体上由生母一方单独行使。第二,经生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的亲权归属,有的国家规定原则上以生母为亲权人,但可依协议或裁判确定生父为亲权人;有的国家规定生父、生母均为亲权人。我国<婚姻法)也规定,非婚生女的生父、生母都是亲权人。第三,对于经准正取得婚生手女资格的非婚生子女,由父母共同行使亲权。

(3)关于养子女的亲权人,完全适用上述婚生子女的亲权人规则。

(4)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亲权人,原则上由生父母和继父(母)共同行使亲权。

2.受亲权保护的子女 在各国民法中仅指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具有服从亲权的义务、享有受保护教养的权利。有的国家承认因结婚而成年,有的承认因宣告而成年,当未成年人通过这些途径获得完全行为能力时,原则上其父母的亲权消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类未成年人不受父母亲权的保护。

(三)亲权的内容

1.人身照护。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两方面。

(1)管教和保护权。管教,是指父母管理教导子女,以谋求子女的身心健全成长,管教为积极作用。保护,是指预防和排除危害,以谋求子女身心的安全,保护为消极作用。

管教和保护权是人身照护权的总体概括性权利,其他人身照护权,如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身份行为的同意权及代理权等,都是管教保护权的具体表现。

管教和保护权是亲权的内容,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则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当然发生,并不构成亲权的内容。因此,当亲权由父母一方单独行使时,非亲权人之父母一方仍然不能免除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这在夫妻离婚或长期分居,或父母一方因故被宣告停止亲权时,更为显然。

(2)姓氏决定权。子女的姓氏是身份关系的标志。应属于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

(3)依据指定权。我国婚姻法虽未明定住所指定权,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上规定显然肯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居所享有指定权,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父母指定的居所,另住他处。

(4)交还子女请求权。亲权人对于不法扣留、拐卖未成年子女而使其脱离父母之人,有请求交还子女的权利。

(5)身份法上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表现在:

第一,身份行为的代理权,但须以法律上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代为接受继承;送养无行为能力的亲生子女为他人的养子女等。第二,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订婚、结婚、协议离婚)的同意权,还包括协议终止收养关系的同意权。第三,身上事项的决定或同意权。如对于子女动手术行为的同意、子女有病休学的决定、对于子女从事职业的同意权等。第四,身份上的诉讼行为的代理权。如认领之诉、婚生否认之诉等,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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