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2013年自考法学类《婚姻家庭法》:收养关系成立相关规定

2013-02-10

精品网小编在此为各位考生搜集整理了婚姻家庭法等信息,望大家能取得好的成绩!

五、与收养关系成立相关的其他规定

(一)子女由亲朋代为抚养不适用收养关系。(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这种不具有收养性质的抚养,并不变更亲子法律关系;抚养人和被抚养人间,是不发生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

(二)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超计划生育。(收养法)第19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三)严禁买卖儿童或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收养法)第20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或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收养秘密知情人的保密义务。(收养法)第22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收养人、送养人有权要求保守收养秘密,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泄露该收养秘密的义务。

 

相关推荐:

法学类复习指导   公共课复习指导   教育类复习指导   

医学类复习指导   管理类复习指导   农学类复习指导   

工学类复习指导   文学类复习指导   经济类复习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