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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法学类《婚姻家庭法》: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2013-02-10

精品网小编在此为各位考生搜集整理了婚姻家庭法等信息,望大家能取得好的成绩!

5.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1992年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第3、4款指出:“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④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⑥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共有房屋的;

⑦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⑧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⑨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处理。

(3)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4)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5)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7)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中关于对“部分产权”房屋的分割意见,因其与2003年的司法解释相抵触而废止。

(二)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1.补偿请求权的要件。依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取得补偿请求权: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不属之。夫妻约定婚前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也不属之。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2.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1)行使的时间。是“离婚时”。离婚时是指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

(2)向对方请求。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当事人符合条件而未提出时,法院应行使释明权。

4.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该首先由双方协商。人民法院应该在调解书中予以记载。调解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应斟酌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多少等因素加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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