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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法)第45条仅对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家庭暴力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依据第49条的规定,结合<刑法)的相关条文,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还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未专设家庭暴力罪,对于实施家庭暴力,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按其情节后果,分别适用有关虐待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规定。
1、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前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行为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双方的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以重婚罪论处。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已经逐渐废除了事实婚姻制度。但上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在刑法领域对行为人仍然按照重婚罪论处。二是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构成了重婚罪的共犯,也应按照重婚罪论处。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有配偶者重婚,主观上肯定是故意的。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结婚,如确实不知他人为有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共犯,对其不应按重婚罪处理。
2、虐待罪。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与受害人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受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痛苦,并且希望这一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行为的特点,一是残酷性,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痛苦,二是长期性,行为人经常以打骂、冻饿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摧残。父母偶尔对犯错误的子女进行打骂、体罚,不应当认定为虐待罪。长期性也是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区别。根据(刑法)的规定,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3、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承担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扶养义务人拒绝扶养没有独立生括能力的扶养权利人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是一种不作为,即行为人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如果行为人因确实没有负担能力而拒绝扶养的,不构成遗弃罪。仅有遗弃行为尚不足以定罪,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遗弃罪。
一般说来,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多次教育仍不悔改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等。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采取非暴力手段的不构成本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出于何种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姆自由的,告诉的才处理。“致使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指导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等,不包括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致死,否则,应适用<刑法)中的其他规定。
5、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正在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二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
6、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故意使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收养、役使等。如果以出卖为目的,则构成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欺骗、引诱等手段使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而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
7、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目的。无此目的者,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重要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妇女、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刀、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8、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收养或者与之结婚,但不是为了出卖,否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人贩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在收买时受害人是否表示同意,均不妨碍本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剥夺、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或者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的相关条文定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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