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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始皇的“法治主义”

2013-02-09

进一步讲,对秦始皇来说,他所以无限钟情于“法治主义”,那是他在很大程度上把“法治主义”看成是他的强力意志、优势意志、占有欲、权势欲的最充分的表现。而这种“法治主义”在他后来荡平群雄的统一战争中,也确实十分奏效,况且这次旷古未有的“奇功”又给予他以极大的心理满足。从而使他更加深信,“法治主义”是万能的,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既然强大的宿敌都能在他的强力意志、优势意志下摧眉折腰、俯首称臣,那么,千百万手无寸铁的黎民百姓又何足道哉!所以秦帝国建立之后,秦始皇决心把他的“法治主义”在天下全面铺开,以便用这个冷酷无情的武器,随心所欲地驱使天下人为满足他的个人意志服务。

问题是,在秦始皇的眼中,“法治主义”何以会有如此令人慑服的威力呢?

那是他认为,“法治主义”的最大威力就在于它的“重刑主义”。在统一天下之后,他之所以刻不容缓地把“专任刑罚”定为秦帝国处理国家事物的指导思想,其根本原因就在这里。不过,“重刑主义”并非是秦始皇的专利,它实际上早就是构成法家学说的一根重要的理论支柱。商鞅很早就倡导过“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12]的政治主张。所谓“重刑主义”,就是轻罪重罚,就是用恐怖手段制造一种威慑力量,驱使民众就统治阶级之范。但我们也必须指出,第一,商鞅在主张“重刑”之外,还补之以“厚赏”。第二,商鞅在主张“重刑”的同时,还没有忘记“重刑”的道义的基础,即“去刑”。不过,商鞅的“重刑主义”在秦国后来的政治实践中很快就发生了形变,他的“重罚厚赏”逐渐演变成“重罚轻赏”。到了秦国统一中国前夕,秦始皇的思想导师韩非已经在极力鼓吹“重罚少赏”了。他说:“重罚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13]他说的是什么意思呢?在这里,韩非无非是在坚持恩威并施的“赏罚论”的前提下,把法家学说的重点有意转移到突出“罚”的作用上。可韩非毕竟是个理性主义者,为此,他也曾警告说:“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14]也就是说,无论赏罚都要有个合理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赏罚就会失去它的作用。可惜的是,在韩非建构的君主极权理论中,这种合理的声音非常微弱,以至于完全被秦始皇忽略了。“重刑主义”到了秦始皇手中,它的道义基础,它的合理限度,完全被抛到九霄云外。秦始皇既不主张“以刑去刑”,也不主张“重刑厚赏”或“重刑少赏”,而是主张“专任刑罚”的“重刑不赏”!这种极端思想被秦始皇的政治设计师李斯表达得淋漓尽致,他说:“名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15]我们从“法治主义”在秦国异化的轨迹中不难看到,“法治主义”到了秦始皇手中,已经完全偏离了它“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16]的初衷,而成为独裁者秦始皇“举错暴众”,与民为敌的残忍而野蛮的统治工具了。

“法治主义”所以发生了如此可悲的质变,我们还需要到法家思想体系的内在悖论中去寻找。法家的政治理想是寻找一个具有“法治”思想的铁血君王,让他去收拾天下的残局,这位铁血君王应是这样的英雄:他能够用最野蛮、最残暴、最虚伪、最阴险的手段去奴役民众,然后使民众获得解放。据法家说,寰区要想“大定”,海县要想“清一”,苍生要想“获救”,天下人就得先忍受这位“救世主”的奴役!正是法家学派这种荒谬的悖论,才创造出秦始皇这样一位前无古人的极权主义者。法家学派为了制造这类英雄,拼命鼓吹“明君独断”、君主极权,指望这类英雄挽狂澜于既倒,还世界一个清凉。他们哪里知道,一旦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无法限制的绝对权力落到某个英雄的手中,它不仅必将成为某个英雄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而且奴役苍生的镣铐非但不会被打开,相反,这副镣铐会变得更加沉重!

秦始皇就属于这类英雄,而他的“法治主义”则是赠给翘首盼望“解放”的民众的一副更加沉重的镣铐。

秦帝国统治的十五年,是中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代之一,这种黑暗完全是秦始皇“专任刑罚”的“法治主义”造成的。

历史记载,秦始皇对“黑色”情有独钟,他认为黑色是一种吉祥的颜色。他在统一天下那年(前211年)的御前会议上,曾亲自规定“色尚黑”,即“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16]秦始皇如此喜欢黑色,除了他根据战国时代阴阳家《五德终始说》那套神秘理论推导出来的秦为“水德”,水色玄黑这套胡言乱语之外,还应该向秦始皇的内心深处探究。心理学认为,对颜色的心理反应,乃是一个人价值观念的外化。不同志趣的人对赤、橙、黄、绿、青、蓝、紫以及由这七种色彩合成的白色会有不同的偏好。因为不同的颜色可以与人们不同的审美情趣产生共鸣。有趣的是,古往今来很少有人喜欢黑色。因为黑色被视为是不祥的颜色。黑色是光明被吞噬后的黑暗,是恐怖,是毁灭,。但正因为黑色有如此这般的象征性,所以秦始皇才对黑色情有独钟。对秦始皇来说,他太熟悉黑暗了:在赵国邯郸的人质生活不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吗;秦国宫廷中的生活何尝不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那持续了几十年的充满血腥气的统一战争尤其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他那时常受到死神威胁的羸弱多病的身体,更使他的精神世界弥漫着一片黑暗,一片恐怖。总之,他的生活始终在与黑暗和恐怖相伴。黑暗扼杀了他的童年,夺走了他的欢乐,淹没了他对光明的憧憬,留给他的仅是一颗冷酷的心,以及对死亡的恐惧和高傲的孤独。但他还是非常感谢黑暗,因为正是黑暗铸就了他钢铁般的意志,而正是这钢铁般的意志才使他踏着血流和尸骨登上千古第一帝的宝座,从而实现了他的头桩夙愿。所以他礼赞黑暗、恐怖、毁灭。

如今四海之内的臣民都已匍匐在他的脚下,诚惶诚恐地期盼着这位“兴义兵,诛残贼”[17]的皇帝能够在战乱之余赐给他们以福祉、和平和光明。可秦始皇却不这么想,他认为只有他一人有资格从黑暗中阔步走出,享受光明的沐浴,而那些芸芸众生为了给他营造一个一系万世的永恒帝国,则必须仍然留在黑暗、恐怖、毁灭中。出自这种专横的设想,他在统一战争刚刚结束,就立刻建立起以“水德之始,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而不赦”[18]的意识形态霸权,即“法治主义”。

从此,秦始皇的“法治主义”就成了一把悬剑,时刻高悬在秦帝国数千万臣民的头上,迫使他们按照他的绝对意志去建造宏伟的宫殿,去修筑豪华的骊山墓,去赶筑举世震惊的万里长城,去铺筑四通八达的驰道,去远征匈奴和南越,去巡游全国,去寻找长生不老药,去妄杀无辜和焚书坑儒……。

这把悬剑的唯一功能就是“繁刑严诛”。我们只要看一看秦帝国那些让人毛骨悚然的“法”的名目,就足以使人绝望了。就死刑而言,则有戮刑、磔刑、弃市、定杀、生埋、赐死、枭首、腰斩、凿颠、抽肋、绞、剖腹、族刑、具五刑……,至于其它刑罚,那就更是名目繁多、不胜枚举了。当时的刑罚所以如此名目繁多、阴森可怖,那是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制造一种秦始皇所需要的“黑色恐怖”气氛,才能够使那些笼罩在“黑色恐怖”阴霾下的人们达到李斯所说的“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19]的火候,从而使帝国的臣民成为任之驱使的人形畜生!

当然,我们有必要指出,如上那些秦帝国的法律古已有之,大多数并非秦始皇所始创。而且这些法律后世也不是没有。只要稍事观察,我们就不难发现,在数千年的中国专制社会里,以这种“严刑酷法”为内容的“法治主义”几乎是无代无之。如果从这个角度去看,我们似乎没有理由单单去谴责秦始皇一个人。确实,只要专制主义存在,“黑色恐怖”的阴霾就不会消散,真正意义的法治主义就不会实现,等等。

但是,我们所以要特别提到秦始皇的“法治主义”,那是因为在这位皇帝的治下,“法治主义”已经被绝对化为国家意识形态,其目的的卑劣,手段的残酷实属罕见,那种公然以天下人为敌的本质实在叫人深恶痛绝。倘若说以后的少数帝王还稍微懂得一点“文武之道,一张一弛”的道理的话,那么秦始皇则更迷信“暴力万能论”,更相信在“法治主义”的大旗下,他的任何想法都能够变成现实。基于此,他竟然把在战场上用来对付敌人的办法拿来对付自己治下的民众。在“法治主义”思想的支配下,他有意制造恐怖气氛,他视民为草芥,他把法律当成是他可以随心所欲滥用的皮鞭和屠刀。为了满足他那毫无止境、荒诞不经的丑恶私欲,法律在他手中不仅不是制止犯罪、保证社会安定的工具,相反却成了制造“犯罪”的工具,这在历史上实属罕见。

为了制造“犯罪”和“罪犯”,他不仅“专任刑罚”,把“刑罚”绝对化,而且在“刑而不赏”的同时,又把“重刑主义”推向极端,把本已十分严酷的秦法变得更加严酷。比如,帝国建立后,他接连颁布了“妄言法”、“焚书令”、“挟书令”、“诽谤法”等禁锢思想的苛法。另外又把已有的刑法作了加大惩罚力度的处理。如,秦统一前的《徭律》规定:“失期三日到五日,?;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20]到了秦始皇手中居然改为“失期,法皆斩。”[21]简直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

上有好之,下必有甚焉者。秦始皇的“繁刑严诛”的“法治主义”的实行,仅仅靠他一人是无济于事的。好在,在专制政治中,一个独裁君王想找到落实自己思想的马前卒并非难事。当时那些由军功地主和知识分子转化而来的官僚集团就是对他的精神的最好领悟者和政策的积极推行者。“吏治深刻”是历代对秦帝国官僚集团的最恰当、最公允的评价。秦帝国的“吏治深刻”究竟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呢?据史书记载,当时定立了一个血淋淋的标准,即“杀人众者为忠臣”。[22]那么这个标准具体落实的情况又怎样呢?在《史记·张耳陈余列传》中有段这样的记载:当时有个范阳令,他在任十年,“杀人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胜数。然而慈父孝子莫敢?公(指范阳令)之腹中者,畏秦法耳。”秦帝国的一个小小的县令竟然如此凶残横暴,其它的各级官员那就更不在话下了。这样,在“黑色恐怖”笼罩下的秦帝国就成了“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无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路,断狱岁以千万数”[23]的大监狱。

在这个大监狱中,秦始皇又有意不断地补充进一批又一批以“罪犯”为主力的、无偿的、非生产性的劳动大军。他们按照秦始皇的意志,在各级官僚的摧逼下,源源不断地开向秦始皇最需要他们的地方。真难想象,在秦始皇的“法治主义”的治下,人人都有“罪”,并且使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蜕变为人人在惩罚面前平等。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秦始皇的“法治主义”终于把秦帝国境内的大多数人推向绝境,但也为秦帝国的毁灭埋下了伏线。

引文

1.10.17.18.《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23、258、236、238页。

2.桓谭:《新论·王霸》,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页。

3.杨伯峻:《孟子译注·告子下》,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76页。

4.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83页。

5.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页。6.《国语·鲁语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162页。

7.洪亮吉:《春秋左传诂》,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23页。8.孙星衍:《尚书古今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9页。

9.11.《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291、3291页。

12.《商君书·画策》,《诸子集成》第5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

13.《韩非子·饬令》,《诸子集成》第5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14.《韩非子·饰邪》,《诸子集成》第5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15.19.22.《史记·李斯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556、2557、2557页。

16.《韩非子·奸劫弑臣》,《诸子集成》第5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

20.《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76页。

21.《史记·陈涉世家》,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950页。23.《汉书·食货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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