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能用抽象的思想自由来否定思想教育的合法性
现代西方有人对国家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的权力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国家有权力制定和实施法律,并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但没有权力干预人的生活,包括人的思想活动。因而认为以国家的身份和权力来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就是违法的行径。这个事情怎么看?我们认为,提出这个问题是有意义的。因为单个的公民在国家面前是弱者,他们往往难以保护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思想自由方面的权利。因而对国家所采取的行为,人们有权利提出质疑和审视。由于从历史上看国家的权力往往有膨胀的自发趋向,特别是我们国家封建社会很漫长,人民在封建专制统治面前没有多少自由。因此,限制国家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干预,对于维护公民权利是有意义的。但是,至于国家是否有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的权力或义务,我觉得是另一个问题,不能简单地把国家对公民的思想教育等同于思想干预或思想控制。
我们的看法是:国家当然没有干预公民思想自由的权力,但国家却有对公民进行思想引导的责任。这里关键是要搞清这两者的界限,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两者的界限确实不那么容易划得清。国家在运用自己的力量进行思想引导时,有可能越过适当的界限,而成为对人们思想的干预。同样,国家为了避免干预公民思想自由的嫌疑,也有可能放弃思想引导的责任。这两种情况都是有可能发生的。
在西方国家,人们的自我意识和人权意识比较强,思想家们的取向也多在如何防止国家对人们生活的过多干预,而且西方国家没有像中国共产党这样思想理论上比较强的起核心作用的政党,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多是在人们的思想道德方面采取放任的态度。这倒不是说西方国家不搞意识形态,而是说他们不搞像我们这样公开的比较集中的思想教育,而且也缺乏像我们这样的条件。他们在搞政治意识形态方面花了很大本钱,但在对人们进行正确的思想引导方面则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这一方面使西方人士可以自我标榜是生活在“自由国度”,另一方面也向世人表明,国家放弃对人们的思想道德引导,尽管在许多情况下避免了对人们正常生活的干预,但也在许多情况下带来了相应的消极后果。在西方国家,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就好比一个动物生活在自然界中一样,很自由,但也很无奈。似乎社会就是一种自然状态,没有人为这种状态负责,也不必指望这种状态给自己指出正确的人生之路。所以,人们主要是从宗教中,从一些民间组织中,寻找生活的指导。西方国家中传统宗教的影响仍然很大,而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宗教或准宗教团体,以及一些民间的成人教育或培训机构,所有这些都在向人们提供价值观上的指导。而且,人们也自发地从各种大众媒体中吸取一些思想的营养。但是,不用说,所有这些思想信息的来源和渠道,它们所能提供的东西是很不相同的,有些甚至是危险的。比如邪教组织,他们也打着信仰的旗号,也向人们提供和灌输一套特定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但却很可能把人们引向邪路。当自杀事件发生后,或类似的其他事件发生后,国家才开始出面处理,但是悲剧已经发生并无可挽回了。如果事先对人们进行适当的引导,也许不至于发生这样的悲剧。但这似乎又容易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从古代起我们就有注重道德和政治教化的传统,我们党也一直重视宣传和组织群众,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这使我们始终认为党和国家负有教育和引导群众的责任。党和国家从来没有怀疑自己是否有这样的责任,人民群众也没有怀疑党和国家是否有这种权力。简言之,这是一种共识。对于这样的体制,这样的传统,一些西方人是大摇其头的,认为这是一种可怕的专制。国内也有人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过程中,这种教育过时了,成为历史了。本人不同意这样的看法。我认为,不能因为这样的体制和传统与西方有很大不同,就一下子否定它的价值。我们的传统当然可以反思,正像对西方的传统也可以反思一样。在这种反思中,我们可以客观地把这两种不同的体制和传统进行对比研究,比较它们的功用。通过这样的比较,我们就可以认识到,像我们国家这样以执政党和国家的身份出面,公开地对人们进行思想教育和引导,从根本上说是正当的,是社会有机性的表现,为人类社会及其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向。
历史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我们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领导着国家建设事业,也引导着人们的思想潮流。于是,旧中国一盘散沙的情况结束了,国家和人民空前地团结起来,迈开大步向着现代化迅跑。在这个新的国家里,中国人找到了归属感,呈现出从未有过的喜悦的面貌。20世纪50年代那样的社会风气,那样的精神面貌,在中国历史上可曾有过吗?从没有过,在世界各国中也是不多见的。尽管后来情况起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有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不那么突出了,但是我们仍然要看到,党和政府对社会对人民进行思想上的引导,仍然是我们社会同一性的重要纽带。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整体,有一个共同的奋斗目标,有一个领导人民去追求和实现这个目标的政治核心,有一种主导的价值观,这难道不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幸运吗?看一看世界上那些陷入种族矛盾、教派冲突和思想混乱的国家的情形,我们就会深深地体会到这一点。
当然,任何一种体制和传统都会有它特定的问题。我们这样一种体制和传统,也是如此。我们不必讳言,在一些事情上我们搞得不好,没有体现出我们的优势和本质,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后果。比如,党和国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如果不能摆正思想政治教育的恰当位置,把它放在不适当的冲击一切的位置上,或者在教育内容上安排不当,在教育方式上选择不当,都会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思想上犯了“左”的偏向,搞了许多政治运动,把思想教育搞过了头,使人们的思想自由实际上受到限制,使人们感觉到思想压抑和痛苦,对思想政治教育产生反感或厌恶。这无疑是一种偏向。这当然是一种特定时期的特定现象,但也提出一种值得重视的一般性的问题,即党和国家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建立在尊重人们的生活方式选择和思想自由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在多样化的价值观念环境中进行正确的选择,而不是对他们的思想进行包办代替。
在多样化的社会环境中,尊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选择,并不必然导致取消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指导思想上实行拨乱反正,特别是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的自由空间更大了,思想观念的多样化成为社会生活的常态,人们在思想方面有更多自由选择的余地。但这并没有取消党和国家对人民进行思想教育的责任,事实上正是由于人们在多样化的价值观念中进行选择的难度增大,也就越来越需要有人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引导。这样,人们思想进步的追求,思想选择的需要,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新的支点和生长之点。
以上所谈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对群众的思想教育,但事实上这一教育首先是面对党员的,它首先是一种党内的教育。面向党员的教育和面向全体人民的教育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可能有许多方面,我们这里主要讲在思想自由这个方面的不同。这里涉及到信仰自由的问题。对于不同的教育对象,思想自由有不同的含义。对普通群众来说,他们有信仰的自由,并不要求他们一定要相信马克思主义,也并不一定必须达到某种道德标准。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明确提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5]但对共产党员来说,则不能如此说,如果不相信马克思主义,如果达不到一定的道德要求,他就不能成为一个共产党员。因此,在党内的教育中应有更严格的要求。当然党员也有一定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信仰自由,而是党内民主生活所规定和所要求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建立在共同信仰的基础上的,是在共同遵守党的纪律的前提下,为党章所规定了的自由。在谈论思想教育与思想自由关系的时候,这一点是需要特别说明的。
注:
[1][3]《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23、360页
[2]《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册,第1050页
[4]《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76~1477页
[5]《毛泽东文集》第七卷,第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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