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浅议关于教育伦理的思考

2013-01-10

(二〕教育者道德行为的失落

这里所说的教育者,主要是指教师尸教师的道德行为对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对整个社会的示范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应当看到,无数优秀教师在教育伦理道德建设方面做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他们的高风亮节为全社会的道德建设做出了榜样,在人类文明的史册上放射着不可掩没的光辉。然而,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社会伦理道德某些方面的失落,不可否认,师德这面在全社会道德建设中应当高扬的旗帜也被污损了:在“金钱至上”价值观的轰击下,一些不能安贫乐道的教师早已下海而去,坚定或不坚定地守在教师岗位上的,因改革的深人和政府的关怀,物质待遇得到较大的改善,本应以诚实勤奋的劳动赢得社会的尊敬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但却有为数不少的教师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在物质利益面前不能自律。在实际生活中,变花样收补课费的有之,索要财物的有之,与家长作交易〔用分数、评语、推荐权等来换取金钱或其他好处)的有之,弄虚作假、抄袭剿窃他办成果的有之,不认真备课、不批改作业的有之.讲课凑时间不负责任的有之,甚至侮辱、体罚、残害学生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亦有之虽然有人说这属于社会转型期对暴富者羡慕与气愤导致的心理不平衡,但这些出现在教育这块圣洁领地的怪现象,其直接后果就不仅是教师自身形象的损害,更严重的是“为人师表”作用的丧失,使得学校正面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更严重者将把下一代引向迷途二几十年前就有人曾提出“现在我们怎样作父亲?”看来我们还得再追加一句“现在我们怎样作老师?”如果一个社会连教育者的道德水准都降低到让世人戳脊梁骨或被诉诸法庭,还不值得我们深思吗了

二、教育伦理的重建

〔一)理念

教育界特别是教育事业的经营者首先要有完整清晰的教育伦理理念.充分认识到教育伦理的重要性,并在教育伦理的内容、范围和基本观点上取得共识。中国社会主义的教育伦理.既是传统教育伦理的继承和发展、又必须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必须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构建新的体系。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保证教育基本活动在法律范围内开展,但不可能规范全部活动,特别是微观活动。法律是他律,伦理道德是自律,只有他律,没有自律是不行的。作为教育工作者应主动自觉地将“他律”变为“自律”。在理念层次上,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必须澄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事业具有某种产业的性质,但决不能搞产业化,决不能以赢利为目的。诸如此类的重大认识问题不清晰、不统一,教育活动的开展就会各行其是。因此,整个社会特别是教育界,应当重建具有时代特征的教育伦理的新理念。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