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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早教机构评价体系的基础问题分析

2012-12-13

尽管早教行业近十几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但仍存在“制度真空”、“随意性”、“鱼龙混杂”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缺少评价保障子系统。保障子系统应包括行业自律、信息系统建设等要素。1、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秩序是法律秩序的延伸,是法律秩序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中的细致化和具体化。在法律尚未形成的领域可以弥补法律秩序在时间上的滞后和空间上的欠缺。目前国家和各地区尚没有专门的早教机构行业协会,只是有婴童行业协会、婴幼儿教育行业协会、民办幼儿教育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具有自律、培育市场、构建市场规则、协调、互助、服务、交流、协调等功能,自律为首要的功能;2、信息系统建设。早教机构评价过程,也是信息收集、加工和处理的过程,评价信息的确凿与否,直接影响到评价结果的客观与公正。早教机构评价信息包括机构的保教人员的任职资格、接受培训状况、师生比、各项设施的安全、健康与持久性、婴幼儿档案、活动环境、教材教案、教学计划、家长意见等方面。早教机构评价信息失真主要表现在信息虚假、信息滞后和信息缺失等方面。导致信息失真的原因除了组织、制度和技术等客观因素外,评价主体和利益相关者的素质、认识水平、知识结构及价值取向和利益追求等是导致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因此要积极推进早教机构评价信息系统的建设,确保信息的确凿。

三、实现早教机构评价体系的制度安排

(一)尽快明确主管责任部门,尽早制定社会力量举办0-3岁早教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此来对各类早教机构的教育质量进行科学评价,切实落实各部门监管职责。如:教育部门负责制订早期教育政策措施和牵头工作;建立督导和评价制度。卫生部门负责拟订卫生保健标准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妇联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向家长积极宣传科学育儿理念等。只有从立法、制度上确立早教机构评价的地位,建立健全评价的各项制度,明确规范评价的项目、指标体系、主体、程序、机制等,使评价工作有法可依。

(二)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制度实施机制,使评价活动的违法成本大大高于违法收益,迫使相关组织和人员理性的选择按制度评价。其次,为了确保评价工作的严格实施,在制定法律规章时应做到严密科学,避免漏洞,否则将难以严格实施或无法严格实施。另外,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任何违法评价的相关组织或个人都要受到相应的制度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价活动依法不折不扣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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