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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及其改革

2012-11-09

当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普遍存在经营不活、管理不善的现象,具体表现为:(1)资产水平较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2)经营条件有限,市场开发无力;(3)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方式落后;(4)内部机制运转不灵,管理效率上不去;(5)缺乏经营管理人才,创新不足,潜力不大。造成以上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1)运用管理“单位”或“部门”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来管理国有资产,方法不对路;(2)公共体育场馆由于职能不清导致任务过多、过杂、过重,面对多重压力而忙于应付;(3)公共体育场馆的手脚被缚,难以充分发挥自身的经营职能[5]。说到底,还是对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认识不清的问题。

3 公共体育场馆改革的基本设想

3.1 总体思路

公共体育场馆可参照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模式和具体办法,分类别进行改革,具体分三步进行。第一步,转变观念、理顺关系;第二步,内联外引,逐步脱钩;第三步,自主经营,快速发展。

3.2 措施和步骤

3.2.1 转变观念,理顺关系 首先,政府要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并树立以下新型的资产观念:(1)公共体育场馆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政府是这部分资产的所有者,并拥有收益权、占有权和支配权;(2)作为公共体育场馆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代理经营者,体育部门不是最佳选择对象,也不是惟一的选择对象;(3)公共体育场馆存在资产闲置或资产流失问题,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政府应该承担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风险;(4)公共体育场馆与体育部门分离,既不会影响其功能的发挥,更不会影响“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施。

其次,各级体育部门要转变观念。(1)承认公共体育场馆的国有资产性质,还公共体育场馆的本来面目,并将其所有权返还给政府;(2)公共体育场馆不是自己的下级事业单位,也不是自己的后勤服务部门,更不是一块“肥肉”,脱离与公共体育场馆之间的直接管理关系等于扔掉一个沉重的包袱;(3)没有了公共体育场馆的占有权,并不影响各体育部门体育事业目标的实现。

再次,公共体育场馆部门自身要转变观念。(1)既不依靠政府,也不依靠体育部门,到市场上去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前景更为广阔[6];(2)自身的实质是资产,经营才是主要职能,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是首要任务;(3)充分发挥自身的经营职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是最高经营目标。

转变观念的实质是还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的本来面目。同时,观念的转变也是理顺场馆关系的前提条件。改革后,政府、体育部门和公共体育场馆三得之间的关系是:政府是公共体育场馆的所有者,有权委托某一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或控股经营股份制改造后的公共体育场馆;各级体育部门与公共体育场馆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只存在业务上的往来;体育场馆以合适的经营组织形式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充分履行自身的经营职能,完成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重任。

3.2.2 内联外引、逐步脱钩 内联,是指体育部门内部的资产联合,如场馆联合、场馆与职业俱乐部联合、场馆与体育企业联合等,其实质是资产重组。外引,是指通过引入体育部门以外的资金对场馆进行改革,包括引进企业资金,引进其他经营组织资金和引进外资。逐步脱钩是指公共体育场馆逐步从各级体育部门的隶属关系中分离出来,以一定的经营组织形式成为市场主体。公共体育场馆与体育部门脱钩应结合场馆的实际情况,将场馆进行资产级别划分后逐步进行。

(1)公共体育场馆资产级别划分。第一级别:特大型、大型体育中心和部分新建的质量好、资本含量高、技术装备水平高,设备状况好、配套设施完善、地理位置好的综合性体育中心。第二级别:修建年限较长,设施条件较差的中、小型体育中心和规格较高的单独设置的大型多功能化体育场馆。第三级别:其他中、小型体育场馆。

(2)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措施。第一级别公共体育场馆宜进行股份制改造。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进行资产重组,即此类场馆可兼并对自己经营有利的其他低级别的场馆,也可合并同等级别的场馆。改造后的公共体育场馆与其他企业一样受《公司法》规范,并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参与市场竞争,以法人资格承担责任[2]。第二级别公共体育场馆,可考虑实行股份合作制或通过拍卖或股权转让改造成民营企业或被其他非国有企业所兼并。同时,还可考虑引进外资进行改造[2]。第三级别公共体育场馆可租赁给私人或法人机构经营,或实行“委托经营责任制”委托给体育部门或其他部门经营。

3.2.3 自主经营、快速发展 经过改革后的公共体育场馆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充分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各主体应构建资产经营机制、经营决策机制、利益激励机制、预算约束机制和内外协调机制,自主经营、快速发展,在市场中充分履行其经营职能,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4 公共体育场馆改革后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