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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美中小学择校制度的比较

2012-10-31

1.家长择校的原因。虽然家长择校的根本原因是为了孩子得到良好的教育,为孩子将来在社会上的生存和发展奠定基础,但具体到每个国家,又会有一些较为特殊的原因。在美国,由于历史文化原因,造成社会结构和宗教、宗族构成情况复杂,许多家长为孩子选择和自己的宗教背景相似或本种族占多数的学校。在中国,学业因素是家长首先要考虑的,家长择校几乎都是为了让孩子在将来的高考中不至于落后,决定孩子命运的高考是中国家长择校的根本推动力。

2.择校的范围和家长的选择倾向。从法理上讲,只要家长送孩子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就符合各国宪法的基本义务和要求,但由于各国具体政策和法律以及家长自身经济、社会地位的限制,所选择的学校范围也有一定差别。在美国,家长可以在公立学校系统内部、在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之间进行选择,政府也为此提供教育券进行资助。为了重建公立学校系统,美国政府为家长提供多样化选择的机会和条件,在公立学校系统内部也开始出现分层和分化,特色学校、磁石学校等为家长们选择公立学校提供了方便。同时,家长的选择倾向也是多元的。家长们选择学校声誉好的学校,经济条件优越的家庭则选择公学等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对于普通家庭,政府也在变革公立学校系统的同时为家长提供多样化选择的机会。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择校范围仅限于民办学校,在高中非义务教育阶段才允许存在少量的择校生。而实际上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家长们就在为子女择校。对于家长而言,最理想的学校往往是省、市、区县的重点公立学校,为的是孩子在升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3.择校的依据和手段。在美国,对于择校家长,政府提供教育券形式的补助,当然,部分磁石学校和高品质高中也需要一定形式的入学考试。在中国,则同时存在着“以分择校、以权择校和以钱择校”三种择校手段:少数优异的学生通过优异的考试成绩进入重点校;有权势的家长通过各种关系影响学校使自己的孩子进入;对于一般家庭成绩普通的孩子,要跨区进入重点校就只有交纳为数不菲的择校费了。学校为了规避政府的查处和惩治,往往需要家长交款时签订所谓的“自愿捐助”协议。

4.择校背后的利益群体。在美国,择校制度首先使家长因拥有选择权而获益,特别是一些旨在资助贫困家庭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的教育券,确实让不少处于社会底层的学生和家长获益。虽然择校也多受质疑,如人们指责一些教育公司和私立学校为了寻求利润而违背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但即使这样,收益实体也还是各种按照市场法则运营并承担风险的教育经营公司,而不是公立学校系统内的少数人或少数群体。而我国的择校制度却使各种公立学校及其校长和教师、社会权势阶层,甚至是政府部门的官员得益,其中涉及的利益链显然比国外要复杂。择校后首先获益的不是获得选择权的家长,而是上述各种利益团体、组织和个人。

5.择校对于私立(民办)学校的影响。国外择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私立学校在独立性方面因接受教育券而受到影响,但总的来说私立学校是得益的,即使这种收益仍被许多学者所批评(美国在克林顿民主党政府执政后提倡特许学校而反对用教育券对私立学校的资助)。而在我国,择校制度,特别是一些重点中学的所谓“校中校”的假民办学校,给民办(私立)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打击,许多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的民办中小学甚至因缺少生源而濒临倒闭。即使是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至今也没有给这些民办学校带来实质性的转机。我国近年来民办教育发展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不规范的择校制度。

6.择校对学生学业的影响。从学生个体来看,择校无疑因带给学生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更好的师资而促进了学生学业的进步。但大规模的调查显示,在美国,择校对学生学业进步的促进作用很小。当然,目前各种研究结果仍存在差异,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学生成绩并不像择校倡导者设想的那样有整体性的提高”。在中国,择校生在重点校会享受优质的师资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教育资源,促进学生自身的成长。但由于重点校借助于自身在当地教育领域的垄断地位,将优质学生吸引到学校来加以培养,在择校中实际上不是“生择校”,而是“校择生”,所以如果仅从高升学率来看,也不能说学生学业的进步是重点学校优质教育教学的结果。

7.择校的合法性。20世纪80年代后择校成了各国政府推动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式。择校制度在国外大多是政府通过法律、政策等正式方式推行,如美国的《1989年教育优秀奖励法》、《美国2000年教改法案》、《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等都明确规定了择校的合法性。美国国内对择校合法性的质疑一般仅表现在教育券能否用于资助私立教会学校这点上,而不是对择校合法性的根本怀疑。在中国,择校却是《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系统内部的择校。由于一方面政府禁止,另一方面家长有强烈的择校愿望,导致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之间存在很大区别,在择校问题上似乎存在着国家法律的强制规则和民间流行的潜规则之分。各种名校随行就市,明码标价,市井皆知,地方政府则置若罔闻,中央政府高层控制屡不得力。可见,在我国择校是由学校和家长以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动的,其合法性仍未得到政府的认可。

三、择校制度比较带来的启示

择校是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范围内教育改革的潮流,这和西方新自由主义的兴起以及新公共管理理念的盛行紧密相连。择校制度在维护家长权利、促进学校竞争、改善政府服务、重建公共教育系统方面的确发挥了巨大作用。择校改变了政府和学校以及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对中美中小学择校制度的比较为我们带来如下启示。

1.应利用择校积极的一面推动教育体制的改革。择校是世界范围教育改革的大势所趋,近几年择校问题似乎总是屡禁不止,成了“老大难”问题。我们需要重新反思,对于择校是否需要一味地采取“堵”的方式,能否利用其积极的一面推动教育体制的改革。当前,我国对择校所采取的政策的逻辑悖论在于:如果择校是一种好的制度,为什么要在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加以禁止;如果择校不是一种好的制度,那么为什么(在高中阶段)还允许择校。在我国当前教育发展水平很不均衡的条件下,是否可以考虑先尝试在东部大中城市中小学首先推行择校制度。

2.如果实行择校制度,必须对目前的择校现状加以整治。现在中小学校择校中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亟待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许多重点中小学校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漫天要价,收取择校费后又帐外处理、规避查处,择校中的权钱交易等教育腐败现象极大影响了公立学校和地方政府的形象,损害了义务教育公正的原则。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同时,政府应该在关于择校的问题上直接向社会公布政策和信息,加强择校信息的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3.择校的根本目的是要重建公立学校系统。这种公立学校系统应由富有特色的学校组成,否则择校就没有选择的必要和可能。任何择校只是教育管理体制的变革和教育管理方式的变化,而真正触及教育本身的变革必然要发生在学校内,才能对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发生实质性影响。美国的特许学校、磁石学校等多种学校方式为家长选择提供了可能,这些特色学校都在教育教学上挖掘潜力而非仅仅在市场上做花哨的广告。教学特色才是学校的生命力所在。相比之下,我国的学校类型显得比较单一,缺乏特色。所以,为了让家长有更多的可供选择的学校类型,应注重各种公立学校建设,加强薄弱学校改造,各种公立学校需要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4.国外的择校制度往往是伴随着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转换而发展的。如美国特许学校中的政校关系显然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在特许学区的发展中,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已从控制、监督转变为提供信息和教育服务,政府和学校之间已远不是以前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法律上讲也不再是单纯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夹杂着大量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为此,我国在实行择校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转变政校关系,只有在政府体制上进行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择校变革所遇到的各种障碍,在择校制度中体现学校与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之间关系的变革,最终建立完善的学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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