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浅谈当今中小学教师权益问题:基于现实的思考

2012-10-30

3.我国《劳动法》第四章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是,我国大部分中小学教师的加班工作却不能获得应得的报酬。有些学校只是象征性地支付给教师一些加班费,“暑假加班上课,学校要求教师白天和早晚坐班,而教师只能按每天的上课数量(一般一到两节)得到每课时3元或5元的加班费。双休日不休或休息一天,每月给50元的补贴”。

4.一些民办中小学教师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不能获得报酬或者全额报酬,违反了《劳动法》第五章第51条的有关规定。

(三)劳动时间严重超出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普遍存在劳动强度过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 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事实上,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时间普遍超出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因为教师的工作与学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学生的各种问题不可能只在教师工作的八小时以内出现。因而,任何一个教师都要利用休息时间对学生进行教育、辅导及家访,也难免加班加点进行备课和批改作业等工作。有研究者统计发现,教师日均劳动时间为9.67小时。有些学校教师一天的工作时间更长达15个小时,劳动强度之大令人不可思议。在一些农村高中,教师只有工作日而没有休息日,一周上满七天是正常的,如果休息了一天,反而就不正常了。寒暑假对于一些教师和学生来说,不是休息时间,而是补课的大好时机。过大的劳动强度,不但侵犯了中小学教师应该享有的休息权,而且严重影响了教师的身心健康。

(四)教师的人身自由、安全和健康等权益得不到保障

作为公民,中小学教师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我国《教师法》第六章第29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可是实际上中小学教师的人身自由、安全和健康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较为普遍的问题是:

1.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学教师实行特殊的“政策保护”:只允许中小学教师以外行业成员横向流动,而不允许中小学教师流动到基础教育系统之外,参与人才市场的竞争。虽然现在政策上允许教师自由流动,可实践中不少地方的中小学教师仍属于“单位人”,只能固定在一个单位中、一个岗位上,终身不变。由于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工资等因素的制约,教师丧失了自由流动的权利,进而丧失了主动性和创造性,难以实现自身的价值。

2.面对来自社会、学校以及学生家庭的压力,绝大多数教师感到压力很大,已产生一定的心理健康问题。

3.各地教师被殴打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人身安全受到侵犯。

4.大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不能享受应有的医疗、体检等保健。

近年来在教师人身安全方面出现的令人不能容忍的新情况是:一些学生也肆无忌惮地侮辱、殴打教师。某地三名初三年级学生在课堂上用下流的语言调戏未婚女教师,之后又几次殴打另一名教师,并曾致使该教师血流如注,当场昏倒。连学生都敢殴打自己的老师,这其中涉及的已不仅仅是教师人身安全权益问题。

中小学教师能否享有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涉及到其自身利益问题,而且还关系到基础教育的方方面面。概括地说,中小学教师正当权益遭到侵犯,在以下几方面产生的负面作用比较大:第一,教师队伍整体道德水准下降;第二,教师群体心理健康问题日益普遍,不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三,教师专业发展会因缺乏动力而难以持续;第四,教师待遇和社会声望的低水平徘徊难以吸引高素质的年轻一代加入到教师队伍之中,建设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将会因此而困难重重;第五,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将因缺乏师资配合而存在夭折的危险。而这些严重的后果,最终将导致我们难以通过优质的基础教育师资而培养出人格完善、道德高尚、心理健康的社会年轻一代,基础教育担负的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使命恐难实现。

三、中小学教师权益遭受侵犯的主要致因及若干维权建议

中小学教师权益遭受侵犯的原因比较复杂,最为主要的致因有以下几点。

(一)偏颇的认识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教育是“上施下效”的过程,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具有绝对权威和远远高于学生的地位,“师道尊严”是中国教育文化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文化环境中,人们对教师、师道的认识达到了“神圣化”的地步。先秦时期,我们曾经把教师当作偶像,与天、地、君、亲并列在一起加以崇拜,视教师为“圣人”、“君子”。与这种无条件的尊师相伴的是对教师过高的期待和要求,人们认为,教师担负着向年轻一代“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不能也不应该出现问题,譬如不能也不应该动辄言“利”,因为君子曰“义”,“小人”才曰“利”。作为君子,教师只能讲究修身养性,追求高尚和奉献,“止于至善”。这种偏颇的认识大大缩小了教师作为普通人的言行空间。在这种文化场中,人们一旦发现教师有与自己的期望不相符的言行举止,便会极其苛刻地对教师大加指责,毫不掩饰地表达对教师的不满和失望。无条件的尊师和神圣化的认识,给教师造成很大的职业压力,而且不管工作多么繁重,面对加薪的要求,教师总是不能理直气壮,所以教师的工资报酬一直低于其劳动价值。

而长期以来与教师至高无上的神圣化地位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仅仅是被动听取教师教育的人,本身没有任何地位。随着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深化,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个性差异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然而,人们在认识师生关系时也产生了矫枉过正的情况:学生的地位被无条件地提高,起主导作用的教师的地位却被无情地降低;在倡导平等合作的新型师生关系的同时,我们忽视了师生关系相对于人与人之间一般关系的特殊性。“我们的校园,不知从何时起,就像一位护短的母亲,展示的全是春风化雨,和风丽日。于是,一方面,个别学生作业不做,老师不敢留他;上课影响他人,老师不敢批评;错误屡犯不改,老师不敢找家长来沟通。另一方面,学生成绩不佳,却是老师转岗轮岗的原因;学生出安全事故,教师是第一责任人。中国的教师,没有什么时候比今天所承受的压力更大。在夹缝中生存,不要说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就连人的尊严、价值都被扭曲了。”这种畸形的师生关系,如何能够保证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教学权,促进学校教育质量不断提升呢?

(二)乏力的法律支撑

通过上文可以发现,中小学教师的权益能否得到维护,与法制(治)状况息息相关,这又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说明。

1.教师依法争取或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这就造成教师维权无法可依。而已有的法律文件,有些表述语焉不详,有些规定与政策相矛盾,给具体操作带来不少困难。

2.无法可依,尚可以通过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来加以改良,而有法不依,却反映了有些部门和领导的法律意识的缺乏和依法治教的不力。教育领域内有法不依和违法的情况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存在。例如,某地方政府于2004年初规定,今后哪家学校乱收费,不仅将按照乱收费的十倍数额扣减学校的教育投入经费,而且校长也会因此丢掉饭碗。这一禁令虽然反映了地方政府部门治理基础教育乱收费的决心和力度,但其中扣减学校教育投入经费的规定,却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而现实中,这样做的地方政府还有很多。再如,我国《教师法》虽然明文规定教师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可是一些地方仍然在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教育法治的软弱无力,是某些部门和个人敢于以身试法,公然侵犯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环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