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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品德学科发展性评价的策略研究

2012-10-24

“主体性”问题在80年代受到了教育理论界的重视,它最初是以探讨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客体关系”的形式出现的。当时出现了“单主体论”和“双主体论”,“单主体论”又可分为“教师主体论”和“学生主体论”。仔细分析起来,即便是教师主体论,也从不否认学生是教学过程中学习的主体。这样,关于“孰为主体”的三种观点都不否认下面的基本命题:即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只有通过受教育者自觉、主动、积极的学习活动才能实现或接近预期的效果。而这里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大概也就是当初的“主体性”的涵指。尽管后来又有人将主体性界说为“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或者“自立性、自为性、自主性、能动性”或者其它,实则大同小异。

主体性,是一种整体的特性,即主体本身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单个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成为主体的,只有当他在物质活动或者精神活动中自主地、自觉地、能动地将自己的体力和智力、意识对象化、客体化时,才能称之为主体。也就是说,所谓的主体性,就是指人在物质活动或精神活动中所建构起来的自主性、自觉性、能动性。道德教育的主体性,是学生在运用自身早期活动中业已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态度体系、道德观念体系自觉地同化现有道德规范时表现出来的。

主体性的形成,一要以学生一定的身心发展水平为基础,二要靠实践的锻炼。也就是说,主体性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不是“自然而能”的过程,而是一个需要培育的过程。既然主体性的形成和发展是以一定的身心发展水平为基础,那么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毕竟有限,这就决定了学生在德育过程中的主体性的发挥程度也必定有限。这是否意味着对德育影响的效果预期不能完全实现成为必然?

我们认为,对学生主体性的提法应有所保留。事实上,在我国学校教育中,学生大多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学校和教师期待学生的只是服从,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实中的学生的主体性的发展水平是比较有限的。尤其是在价值取向多元化、道德意识模糊、道德判断含混不清的情况下,培育学生的主体性更是当务之急。培育学生的主体性,要求学校必须实施全面的素质教育,摆脱应试教育的“指挥棒”的干扰,让学生从学业负担过重而导致的灰暗阴影中走出来,不仅使道德学习,还使各项学习活动成为主体性活动。在自觉的主体活动中,学会思考,学会自主,学会学习,学会关心。培育学生的主体性,要求学校德育很好地对自身作出反思和改革。从接受心理的角度看,强控制、强结构的情境不利于学生接受德育的影响,结构性较弱的情境有助于学生消除紧张感、“异化”感乃至对立情绪,从而在身心愉悦的情境中接受影响,学生活动的主体性才能加强。因此,学校德育在为培育学生的主体性而作出改革时,必须注重开放性,认真研究家庭、社会在德育影响方面的特点,并以此作为必要的参照。培育学生的主体性,还必须加强实践,锻炼道德行为的实践力。

当前的学校道德教育,说到底,所着力解决的只是“道德知”的问题,而“道德知”的逻辑在先却并不必然地导向“道德行”,道德认识能力的提高也不意味道德行为能力的提高。一个从知识层面上牢固掌握道德规范的人却可能减少或者几乎不表现出任何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即是说,现实的学校德育更多地甚至很好地解决了“道德知”的问题,但在“道德行”或者是有意识的、稳固的“道德行”方面所作努力的成效还不显著。解决道德认识问题并不困难,只需要反复的教化和空洞的“说教”就能实现,困难在于,用解决道德认识问题的方式方法去解决道德行为的问题是难以奏效的。道德行为从根本上带有很强实践性,主体自己需要在学习中实践,在社会生活中实践,在实践中锻炼,这样,才能形成较为稳固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之间的联系。因而,学校德育必须加强实践性,培养学生道德行为的实践力。加强实践性,培养学生道德行为的实践力,要求学校在加强道德知识教育的同时,强化基本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在养成教育中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并进而在道德品质的教育中,渗透政治教育和思想观点教育。加强实践性,培养学生道德行为的实践力,要求学校必须正确看待当前学校德育所面临的道德环境,尤其是道德环境中对学校德育尤其不利的那一部分因素。

学生是现实社会中的人,德育所影响的人最终也将在社会中生活,因此,对那些不利因素,学校德育是不能回避的。市场经济所提供的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最终要靠具有自觉性、自主性和能动性的个体自己作出选择。主体性作为社会新道德的“生长点”,正是在学生身心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实践的锻炼而形成和发展的。学校德育只有正视社会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并充分利用它来培养学生的道德意志力,使不利因素朝有利于学校德育的方面转化。唯如此,德育才能收到实效,学校所培养的人,才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人,才是真正道德的人,才是闪烁着“主体之光”的现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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