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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2
先天具有产权残缺以及后天所承担的政府行为导致国家股并没有真正“人格化”,国家作为股东,其监督约束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进而造成管理者内部控制和道德风险,导致公司治理机制残缺。所以,产权不清、责任不明、无确定的私人所有者是不少国有企业失信的根本原因。可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不同产权特征可能导致二者财务履约的信用基础和效果不同。具有集体产权性质的集体或职工持股的企业,在对如何行使产权以及如何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长远利益还是短期利益的问题上,一般由按某种投票表决程序选出的一个代表各个成员的“委员会”通过民主表决进行决策。但是,任何表决程序都无法真正反映每个人的真实偏好,集体的最优行动也难以达成共识,因而集体产权也难以提供将外部性内在化的较大激励。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在财务履约方面,私人控股的上市公司要好于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
假设2:在财务履约方面,私人控股的上市公司要好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控股的上市公司。
假设3:在财务履约方面,私人控股的上市公司要好于集体或职工持股的上市公司。
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脱胎于纯粹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内部长期形成的纷繁复杂的权力纷争不可避免地会延续到上市公司中。国资委被认为是为解决国有企业“产权虚置”和“权力斗争”而设置的,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积极影响。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授权各级国资委代表国家和地方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国有资产确保其保值增值,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变了过去国有企业多头领导的现象,减少了代理环节,使产权关系更加明晰。所以,有学者认为国家控股的某些上市公司直接由政府指定“国家所有权代表”原则上可行[13]。这样,上市公司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更好地满足来自市场的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国资委的成立真正实现了“管人、管事、管资产”三权结合。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终极产权股权结构与财务履约差异,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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