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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计视角下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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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8

(一)审计依据

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除《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对地方政府债务审计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于债务主体。虽然实践中许多政府包括所属部门如财政部门,为了满足银行贷款的担保要求,出具了不同形式的担保函等,以地方财力作为还款来源,但现行政策其实以及规定了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直接向金融机构借款。如《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了借款人的类型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但其中并不包括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

二是对于担保主体。现行法律对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做出了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三是对于债务资金投向。国务院已发布相关规定,要求资金不得违规投向“两高一剩”产业;《贷款通则》也有类似要求,规定借款人不得使用贷款资金,开展权益性投资,或进行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

(二)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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