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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8
我国自1998年开始在上市公司逐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理想,这其中的原因主要为:一是由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没有特别的赋权机制和行权机制的保障下,不能在董事会中起主导作用;二是由于独立董事成员结构比较特殊,由于其所投入的精力和其他因素影响,往往很难有机地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和财务状况;三是由于独立董事大多为兼职,他们除了参加董事会会议外难得来上市公司履行职责,因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是很了解,故较难以对改善公司营运状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与建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推动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2002年1月7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章“董事与董事会”中第五节“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条款中明确提出独立董事应当拥有四大权力,即: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这是国内第一次对独立董事职权的一个比较完整的说法,也是从法律的角度规范性认证。但在我国现行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如何切实履行职责以确保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还需要进行专门地研究。
(二)全面硬化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詹森和麦克林(1998)认为,专业知识是代理人成本中所费很高的知识,由于其转换成本很高,无论是在经济活动中还是在企业中,要获得用于决策的专门知识,就要把许多决策权分散化。这样的代理,反过来又发生权利安排和控制或者代理两个方面的问题。F.A.哈耶克早就提出知识及其分工对经济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他认为,组织绩效取决于决策权威和有关这种决策的重要知识的匹配,“社会的经济问题主要是迅速适应特定时间和地点环境的问题,……那么,最终的决策必须由熟悉这些具体情况。直接了解有关变化并知道资源可迅速满足他们需要的人来做出。”独立董事能否发挥其基本职能,主要取决于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职业综合能力。包括知识结构、专业背景、技术背景、工作经历、个人能力、敬业精神以及判断和决策能力,其能力的拥有程度要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董事所应该具有的水平,预期其可以为提高董事会的集体决策能力做出的贡献程度。二是专业知识结构。一般应当具有经济、技术、法律、财务、公司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或者几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能够正确地理解和审查财务报告。三是个人品质及诚信度。四是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经济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其内涵所强调的是能够独立地展示其专业责任感与工作态度,特别是在压力之下能够独立思考并提出独立的意见。在上述四个基本条件中,前三个条件是独立董事履行其董事职责的基础,第四个条件是其履行职责的基本环境保障,离开了独立性的要求来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不现实的。
(三)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监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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