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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5
商誉在账面上确认后,就要考虑后续处理问题了,这又是目前会计理论界争执不下的问题。学术界对商誉的后续处理方法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直接冲销法。指企业合并商誉取得并确认入账后,立即冲销其全部价值,同时减少所有者权益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该法承认商誉是企业收购与兼并中客观存在的,但不赞同在合并报表中单独反映商誉,而将商誉与收买企业或合并报表中的资本公积在并购日直接冲销。理由是合并商誉是企业一项特定资本交易发生的价值差额。其实质是收购价格高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净额,是企业购并中发生的一项特殊费用。就正商誉而言,资本交易所形成的差额实质上代表收购企业的资本损失,这种资本损失是由于收购企业付出的价格高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造成的,因此,应该在企业购并完成后,在资产入账时即刻冲销。
二是分期摊销法。指将合并商誉单独作为一项资产入账,并在预计收益期内分期摊销,与未来获得的超额经济利益相配比。该法认为:合并商誉所代表的是收购企业为获得被收购企业未来超额的盈利能力而在收购时发生的支出,该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也具有时效性,其价值会随市场竞争条件或消费者偏好的改变而不断减少。但其在年限确定上具有一定的非客观性,同时也难以体现合并商誉的价值增加的可能。
三是永久保留法。指将合并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而沉淀于企业,并以该商誉的历史成本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其资产价值在企业的存续期内不作增减。理由是合并商誉是被并购企业创造的,企业间兼并重组后它更能为企业获得超额经济利益,它不会随时间推迟而消耗掉。四是减值测试法。根据我国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这种做法可以较真实的反映企业合并商誉的期末价,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也符合我国会计改革的实际情况。
(四)商誉的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合并商誉,财务报表应披露:采用的摊销期限;如果商誉在超过20年的期限内摊销,商誉的有用年限从初始确认起不超过 20年的假定被推翻的理由。在列举这些理由时,企业应说明在确定商誉的有用年限时起重要作用的因素;如果商誉不采用直线法摊销,说明所采用的其他方法,以及采用该种方法比直线法更恰当的理由;在收益表中包含商誉摊销金额的项目名称;商誉的账面金额在期初和期末之间的调整,应反映期初总额和累计摊销额(加计了累计减值损失)、当期增加确认的商誉、商誉的形成来源及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商誉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自创商誉的问题
关于自创商誉的问题,尽管在会计实务中还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认,也没有与之相关的计量方法,但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而且在长期的争论中,支持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的观点已经渐趋主流。在知识经济时代,不确认自创商誉的负面作用是很明显的,其负面作用有:
一是违反客观性原则,造成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在现代的高科技企业中。自创商誉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自创商誉作为反映企业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资源,若不及时向使用者提供,就不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进行决策的要求,而且会使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因此,不确认自创商誉会违背客观性和重要性原则。
二是不确认自创商誉,而确认合并商誉,不符合一致性原则。合并商誉实质上也是自创商誉,是被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只是被并购之前未被确认,而是等到被收购、合并等时才得以确认。当商誉为并购企业所有时,本来为被并购企业所拥有的但未被确认的自创商誉即成为新集团企业的自创商誉。如果新集团企业只确认这一部分,而不确认原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这不符合一致性原则,所提供的整个新集团企业的商誉是不全面、不完整的。
三是当自创商誉在企业总资产中占较大比重时,不加以确认和披露,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和信息充分披露等原则。商誉代表了一个企业具有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这是一种资产的价值体现。这种能力的大小对企业的投资者来讲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尤其是投资者在对同行业各个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和选择时,有良好商誉的企业无疑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此外,自创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凭借多方面的因素自己创立和积累起来的无形资源。由于自创商誉的存在,可以使企业较其他同类企业获取更高的收益。由于自创商誉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价值构成复杂,形成成本具有不可验证性的特点,因而被排除在传统的会计确认计量体系之外。从会计目标看,会计信息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满足可靠性和相关性的要求。自创商誉代表一种获得更高盈利的可能性,其可靠性略低,但考虑到信息的相关性,为了使有用的信息得到充分的披露,有关可能实现的未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都应该传递给信息使用者。因此,自创商誉的揭示是很有必要的,否则会计信息就无法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不确认企业的自创商誉,会使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受到冲击,影响会计目标的实现。
(二)商誉的后续处理问题
商誉的后续处理问题也是会计界争论最为激烈的焦点问题之一,争论的根源仍然在于商誉对企业未来收益影响的不确定性。对商誉的后续处理方法大概分为两种观点,即商誉是在收益期间进行摊销还是在其后续处理中进行减值测试。
笔者认为,直接冲销法是一种将合并商誉初始确认后又立即注销的处理方法,其处理方法有所欠妥。这种做法其实是认为合并商誉不是企业的资产,而事实上合并商誉是企业很有价值的资产,好的商誉能给企业带来巨额的超额利润;这种处理方式所产生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对决策有用,使用者会持怀疑的态度。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10号《财务报告准则》中已取消了立即注销商誉的处理方法。所以,直接冲销法是行不通的。
对于分期摊销法,包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内的大多数西方国家都采用了这种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做出了这种方法的规定。美国在 2002年以前也是采取此种方法对商誉进行会计处理。尽管这种对商誉的处理方法得到多数国家的支持,但其在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一定问题。首先,对商誉进行持续摊销不符合商誉的特性。商誉具有可持续加工性,其价值会发生不确定方向的改变。但这种处理方法却入为规定了商誉价值的变动方向,即逐渐减少的趋势,显然是不符合真实性原则的。其次,对商誉进行持续摊销有可能虚增资产和利润,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在持续摊销的处理方法下,商誉的减少是每年固定的数额。如果一些重大事件导致商誉大幅度减值,而会计报表却没有表现出来,使得企业的资产和利润虚增,进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最后,商誉的逐期摊销会让信息使用者认为企业的商誉是逐年下降的,其经营能力逐年下滑,但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可见,采用分期摊销法摊销商誉不符合真实性原则和商誉的特性。永久保留法是将商誉作为永久性资产,但该法可能虚增或虚减企业的资产,尤其是当商誉大幅度减值时,会造成会计信息不实,这种方法不具备实际操作性。减值测试法体现了商誉的特点,即商誉是非递耗性资产,使得会计信息更具相关性,也有助于会计报表披露真实性较高的会计信息。2001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和第142号中,明确规定将外购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而不在有限年限内摊销,但要每年对外购商誉进行减损测试来保证计量的可靠性。减值测试法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法,但由于存在人为因素,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面可能存在不精确性,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会增加成本耗费。
标签:会计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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