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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2.对销售期间不恰当分割,任意调整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往往根据经营情况人为调节收入的入帐时间,以达到“已丰补歉”、平滑利润的目的。提前确认收入主要采取提前开具发票的手段,将未转移所有权的商品销售收入、未完工而跨年度的劳务收入、一次收取但须提供后续服务的使用费收入等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延后、隐瞒收入确认主要采取已转移所有权的商品销售收入延后开具发票、出库单以推迟入帐时间,已完工或有完工进度的劳务收入不开具发票,劳务合同期限造假以藏匿收入。
3.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企业利用特殊的销售业务操纵收入,如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企业在与客户签定的正式销售合同中,不提退货条件等可能意味着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等事项,而是将此类事项写进补充协议。利用补充协议,隐瞒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事实,按正式销售合同条款确认收入不顾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又如“以旧换新”商品销售业务,按照规定回收产品应作购进处理,销售的商品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不得扣减收购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企业采取以差价入账,调节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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