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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1)收回票据款时,借记“银行存款” (到期值),贷记“应收票据”(面值及已计利息)及“财务费用”(差额)科目。
2)无法收回票据款时,借记“应收账款” (到期值),贷记“应收票据” (面值及已计利息)及“财务费用” (补计的未计利息)科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很多的资料及以前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面值及已计提的票据利息的金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未计提的利息不再计提。新准则则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依笔者拙见,如果对未计提的部分利息不再计提,将导致付款方因不履行付款义务而产生收益。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笔者以为,应该对未计提的利息进行补提,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同时增加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这也与付款方因无法支付到期商业汇票而转入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相一致。
2商业汇票的贴现时的核算
如果在中途需要变现,则可进行贴现。
商业汇票的贴现根据其风险是否转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附追索权的贴现,即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另一种不附追索权的贴现,即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尽管从理论上讲,银行承兑汇票比商业承兑汇票可能兑现的概率要高,但我们不能简单以为银行承兑汇票就属于无追索权,商业承兑汇票就一定是带有追索权。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并不是全无支付风险的。企业在贴现应收票据时,应当事先约定该商业汇票是否带追索权,而不应简单地以商业汇票的种类判断其是否具有追索权。
2.1不带息商业汇票的贴现
2.1.1 无追索权贴现时,借记“银行存款”及“财务费用”,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到期时:
1)如对方付款,无需做账务处理.
2)如对方不付款, 在不附追索权情况下也无需做账务处理。
2.1.2 带有追索权贴现时:借记“银行存款”及“财务费用”,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到期时:
1)对方付款,借记“短期借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对方不付款, 在附追索权情况下,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同时,借记“短期借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因短期借款发生有借款利息费用,则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账上款项不足支付短期借款,则只需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2带息商业汇票的贴现
标签:会计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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