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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会计法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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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8

3.遵守记账规则和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各单位在建账和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当然《会计法》关于记账规则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具体的会计业务,各单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制度。

4.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与职责权限,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和差错的目的。

5.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积极主动地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环境建设

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活动,与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对会计工作有很大影响,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禁、虚报浮夸、不公平竞争等问题,都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为了保证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合理确定其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宏观监督和管理,为《会计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分析

现行《会计法》中主要规定了会计人员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而没有民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中涉及到一定的民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在对单位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单位的会计人员也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从会计的代理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的委托,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编制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由会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管理当局的责任。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机制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会计信息失真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实际上,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的债务契约、资本市场筹资动因等导致他们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动因。从会计的定位看,会计人员的报酬取决于管理当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当局的影响。

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职务行为时所致的他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的这种责任是替代赔偿责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为雇佣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雇佣人与受雇人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雇用人对受雇人选人不当、疏于监督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除非能证明没有过失,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承担民事责任。

2.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会计信息失真不法行为的责任,他们是会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会计信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法》第43条和《公司法》第212条对此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了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证券法》第177条和《刑法》第161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会计人员对虚假陈述行为仍然主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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