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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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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1

  三、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目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别,称为“统一法”;二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却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准则与税法有差别,称为“分离法”。

  上述(1)(2)两种代销行为,可以按实质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异,应按“统一法”,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上述第(3)种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判断,商品的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不能确认为收入,但是属于应纳增值税的行为,采用“分离法”处理。

  上述第(4)种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判断,商品的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不能确认为收入。如建造固定资产领用自产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采用“分离法”处理。

  上述第(5)种行为,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采用“统一法”处理。

  上述第(6)种行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出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果企业与被投资方形成合并关系的根据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需要划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分别采用购买法或者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合并投资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合并,合并双方可视为同一集团会计主体的内部单位,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按账面成本进行结转,无需确认收入,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双方应视为不同会计主体,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应视为交易,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上述第(7)(8)种行为,在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处理方法,根据收入准则判断,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按分离法进行处理,即不确认收入但计提相关税金。

  通过对以上8种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分析,(1)(2)(5)(6)按统一法进行处理,(3)(4)(8)按分离法进行处理。总之,在对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准则对其进行判断,确认会计处理时是否确认收入,但所有的视同销售行为均应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年11月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5日修订
  [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5]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7]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人民出版社
  [8]2011年中级会计资格辅导教材《经济法》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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