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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计视角看房地产信托的政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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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6

  (一)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可以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相关立法,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定专项法,确定信托投资主体发起人、受托人、托管人等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本国或地区REITS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管理资产的方式和范围、负债比率交易流通安排与信息披露等进行详细规定。同时必须对目前的税法进行改革,为REITS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如果我国要大力发展REITs则需要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要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按现行的税收算,收100元的租金,交5%的营业税和12%的房产税,在之后还要交25%的所得税,这样最后收益只有60多元,这样要达到国际标准的REITs的年息收益率7%-8%就非常困难了。而且目前的税收政策显示政府不鼓励长期持有基金,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REITs的竞争力。

  (二)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和行业自律。针对目前我国分业监管的实际,国务院可以成立跨部门的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领导小组,统一制定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战略,全国人大加紧房地产投资基金的立法及相关法规的修改完善,人民银行、银监会与证监会等部门在监管职能上加强分工协作:人民银行在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政策规划方面加强研究;证监会负责对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设立及上市监管;银监会根据分业经营的原则,负责监管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规范发展,同时探索剥离及实行现有房地产信托产品REITs化的改组模式,促进其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的标准化,推动收益凭证上市流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与房地产、土地登记和交易有关的规章,对交易权属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通过建立房地产投资基金业协会,加强同行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业务沟通,共同探讨解决基金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建立健全房地产投资基金风险规避机制。在房地产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投资项目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要防范房地产投资基金业务中潜在的各种风险,要做到建立健全下列机制:一是建立规避风险机制,做到从源头上控制项目风险。根据监管要求,公司办理投资业务时,必须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及时发现项目中的潜在风险,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定风险与收益的平衡点,剔除掉风险过大的项目。在尽职调查和市场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进行多元化的投资组合,防范集中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是建立风险分散机制。一个房地产投资基金产品应该投资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实现投资多元化、资产结构多元化。同时,在投资方向上,不能完全照搬目前美国REITs主要投向于以收取租金为目的的成熟物业的做法,而应考虑到我国房地产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可采取部分投资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部分投资于成熟物业以收取租金;三是建立抑制风险机制,针对不同的投资方式有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股权形式投资的,可以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在项目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上保证派驻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有能力对项目公司的运作进行监控。以贷款方式投资的,以银行监管的方式监管融资方的资金使用;四是强化以风险监控为重点的内控制度建设。改善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包括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以及具体运作操作机构的严密组织机构体系,尤其要改善基金的股权结构,防止一股独大。同时健全科学、高效、严谨的内部运作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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