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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2.2现场计价签证人员对定额费用组成缺乏了解。现场签证人员不了解定额费用组成,对定额中的各项费用项目的概念混淆不清,有些签证把不该计取费用的内容列入直接费,从而增大了工程造价。
2.3对设计缺乏有效约束。有的图纸节点设计不够详细,做法说明不够全面,设计过于粗糙,局部用料计算不合理,设计环节经济控制深度不够,没有进行多方案论证。另外,设计过分考虑了建筑物整体外观形式的美观,只重视美观性,忽视经济性,因此给签证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有些工程用料越来越高档,未考虑成本核算。
2.4同一工程内容签证重复。此类签证尤其在修改设计或隐蔽工程中较为多见(如钢筋只计增,不计减等)。
2.5监理单位对工程材料验收时不够认真。部分材料验收质保书、合格证、规格、型号不一致,监理单位验收时不够认真。造成批次不符,或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
2.6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当遇到问题时,双方是口头商定而不及时签证,事后才突击补办签证手续,有些承包商故意把完成工程量的时间往后推,在签证日期上做文章,以获得不合理的利润。
3.如何有效完善和控制现场价格的签证
导致现场签证出现漏洞,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可变因素的影响。笔者长期从事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从中体会到把现场签证价格合理地控制好,必须增强现场签证的控制意识,提高现场签证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把好签证内容关。对于较重要的建设项目,应由造价工程师从立项、签订合同、现场管理、工程款支付、工程预结算、财务决算等全过程参与,以便使工程造价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得到有效控制。
在施工阶段对现场签证应采取一些必要的控制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3.1组织措施。建立机构,制定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监督和控制人员任务和职责,不断完善项目管理组织保证体系,业主项目管理班子应对项目的投资控制方面进行跟踪管理。要达到有效控制,必须不断提高签证人员的业务素质,在运用组织措施时,应处理好以下几点:
(1)现场签证必须有三方主体(业主、监理、施工)代表签字,对于签证价格较大或大宗材料单价,必须施工前有市场调查,并取得一致后方可入场并签证。
(2)凡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关项目,不须再另行签证。
(3)现场签证的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要明确。
(4)现场签证一定要及时,业主及监理人员应熟悉合同的相关条款及施工方的报价书,不应拖延到结算时才补签,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的原始资料。
(5)签证要一式五份,各方至少保存1份原件,避免自行修改,为结算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凭据。
(6)签证单应编号归档,在送审时,统一由送审单位加盖“送审资料”章,以证明此签证单由送审单位提交给审核单位的,避免在审核过程中,各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补交签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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