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3-12-05
六、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此项措施从根本上规范了审计流程,明确了各环节的职责,确保审计过程的完整,防止钻空子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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