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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1
二、我国政府监管的缺陷
我国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当然有其必要性。由政府制定的行业规范能得到更高效的执行,而且政府监管最大的优点在于其对市场失灵的修补作用。处于转型时期的市场,更需要政府的监管来弥补市场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和狭隘性。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政府监管也不是万能的。
(一)政府垄断行业规范制定权导致政府行为的低效率
我国的现实问题是,立法给予了政府行业规范的制定权,却没有明确政府行业规范制定低效或无效时应承担的责任;政府行业规范行为取向是单一的,搭便车的心理使公众不愿过问政府的行为及其影响。无限制的政府权力使得其制定的许多行业规范是模糊的,而模糊的规范意味着政府官员有着更大的设租权力和空间。
(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性导致监管效率的下降
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呈多头监管的状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部门都具有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权,这些部门的职责存在着重叠与交叉。权力上的界定不清导致了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其直接后果是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红头文件”纷纷出台,朝令夕改,变通性解释大量存在,使会计实务界处于疲于应付、无所适从、各行其是的局面。
(三)政府监管无法完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虽然依靠政府的权威可以获取任何一种信息,但政府获取的信息是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累积的结果,这样就存在一个获取的信息可信性程度的问题。因为委托代理链中的信息传输存在着时滞、错误、虚瞒等无法克服或不易克服的弊端,信息的积累中还存在着数量的充分性和代表性问题,以不真实、不具充分性或代表性的信息进行决策、拟订政策,会导致失误。
标签:管理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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