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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重组中负商誉的认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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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1


  二、会计处理方法的探析
  关于负商誉的性质及会计处理方法,国际上一直存在着争议,总体来说,有以下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并购成本与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全部确认为负商誉。这种方法侧重解决负商誉的计量问题,但将差额全部确认为负商誉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并购过程中,差额的形成并不都是因廉价购买形成的。
  第二,并购成本与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先冲减购入的非流动资产,若还有剩余则确认为负商誉。即当并购成本低于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时,首先按照并购企业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冲减差额,将非流动资产冲减至零为限,若还有差额,则将差额确认为负商誉。这种方法侧重解决负商誉的确认问题。这种方法认为,在差额形成的多种因素中,非流动资产价格被高估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若有差额则先减少非流动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在差额较小时可以采纳,但若差额较大,非流动资产已冲减至零还有一部分差额,这种方法的应用在实务上就是不合理的。因为账面上不反映非流动资产,但非流动资产是确实存在的,这样报表反映的信息就是不真实的,会照成报表使用者的错误理解,对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并购成本与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将负商誉作为未实现的利润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项目下,作为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当期由于资产重组引起的企业净资产的变动情况,不列在利润表中,是因为对于并购企业来说,负商誉与企业当年的经营成果无关,如果直接确认为收益或先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再摊销为当年的收益,势必会影响当年损益的确定。而且负商誉是一个特殊的项目,它必须依附于企业而存在,不能单独出售、变卖,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资产重组产生的负商誉不是形成收入的原因,只有经济资源才会产生收益,因此负商誉不能列入利润表,而要绕开利润表直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里予以列示。

但是,这种做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企业净资产变动的原因无法得以揭示,而且会导致会计期损益剧烈波动的现象出现,不符合会计的配比性原则及稳健性原则。
  第四,并购成本与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负商誉看作对并购企业未来获得较低经济收益的一种补偿。其合理之处在于,它不仅与商誉的处理方法一致,而且还因为并购企业是以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完成的重组,这也是一种收益,即购买企业以较少的资金换来了较多的净资产,这个差额是进行资产交易过程中的节约,是一种收益或利得。
  但这种处理方法也存在不足之处。将负商誉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会增加企业的收益,影响利润表中反映当期经营成果的重要经济指标——净利润,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同时从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负商誉的产生是并购企业所支付的收购价格低于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项差额产生的原因是资产重组可能会带给并购企业一定的损失,那么在资产重组时,并购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购得较高的资产,看似是一种收益,实际上这项收益是暂时性的,日后可能会因为被并购企业一些账面上无法反映的隐形负债、不良资产等不利因素影响企业的未来经营活动,导致企业未来资产贬值或经济利益减少。从这个角度看,负商誉是企业未来的一项负债,而不是现在的收益,负商誉的本质是对购买企业未来损失的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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