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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3
1、第一部分,国内外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现状。该部分主要针对国外较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以及日本三个国家,展开全面的分析。西方国家历来重视法律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所以其环境诉讼出现的比较早,发展得也比较完善。而对于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国外的作法也有很多借鉴意义。在国外一般都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证据交换应该遵循的基本内容,比如证据交换的证据范围、交换的次数、交换的期限以及相关证据的效力问题等都比较明确固定,学者的研究也较多的集中在具体内容的研究上。
“众说并存的格局一方面说明了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极为复杂,另一方面也表明试图用一两条原则一劳永逸的解决所有案件举证责任分担的努力注定不会取得成功。” 美国证据法学家威格莫尔强调,在诉讼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不可能按照既定的标准将举证责任平均分配给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交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密执安州环境保护法》第3条就规定,为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负担,原告只需提出初步的表面证据,把实质性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德国学者对于证据交换的认识更为复杂,主张从利益衡量、实质公平、危险领域和实质分担等更加具体和多元化价值的角度,解决证据交换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是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和损害归属说。所以国外目前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的研究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都比较成熟,有很多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我国可以从国外学说与实践中得出普适性的经验,在水污染行政公益诉讼中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确立证据交换制度。
2、第二部分,我国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探析。结合上文,提出我国现行制度中在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具体包括约束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证据交换的法律法规缺失、证据交换制度的各项内容不完善、制度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化以及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等。针对这些问题的出现,进行梳理,结合案例从实证的角度有针对性的对上述问题的出现进行归纳,分析出其深层次的根源性原因,包括立法者及司法者针对证据交换的程序价值认识错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发展的不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划分的复杂性以及我国公民及社会团体等维权意识不强等。通过对于问题和根源的深入分析,为后文提出完善的建议和措施提供了铺垫,使建议的出台顺理成章。
3、第三部分,完善我国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建议与措施。通过前面的各种阐述和分析,结合我国目前实践的具体情况,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在论文的最后一部分就我国今后证据交换在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完善作出建议和措施。
我国针对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的研究应当适当调整方向,将研究重点放在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措施方面,包括启动条件、交换时间、交换方式、交换内容以及未参加交换证据的效力问题等,这都将是今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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