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研究或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是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结果的最终承受者,他们有处分权和积极参加诉讼程序的权利,而民事诉讼契约即是其体现权利的最佳形式。但是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主宰地位的是法院、法官,突出的是法院的职权干预,从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意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对当事人处分权的漠视使诉讼契约原则上不被认可,只有少数例外,比如调解、撤诉等。
民事诉讼契约突出了当事人的主体性,是当事人意思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使他们可以在民事诉讼领域中也能处分自己的权利。契约理念与制度的引入对于国家或司法机关也意义重大,它不仅是司法程序正当性的补充,而且还具有提高司法效率的功能。
因此,在我国这样具有悠久职权主义历史传统的国家引入诉讼契约的理念,建立和完善诉讼契约制度,对于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民事诉讼体制意义重大。
二、 研究或设计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诉讼契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家提出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并没有这样的称谓。诉讼契约开始普遍不被学者所接受,在当时看来,诉讼法为公法,契约传统上属于私法范畴,而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公法关系,它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私人之间的契约而改变。但是在两大法系中,都有关于诉讼契约的实质性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与实践中,实际上也允许诉讼契约的存在,如管辖的协议等。只不过由于我国法学理论并无诉讼契约这一理论的存在,故而还没有人从概括抽象的角度来研究这一民事诉讼现象。少数外国学者对民事诉讼契约持肯定态度,如日本的兼子一博士认为“不能一律以诉讼法的公法性为由,将与公益无直接关系的诉讼契约视为法律所不容许的行为而加以排斥”;高桥宏志教授认为“确定权利关系的存否要以一定的事实或证据方法为前提,是权利关系的间接处分,所以当事人针对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关系设立证据契约是有效的”。台湾地区于2003年公布了《民事诉讼合意选任法官审判暂行条例》;我国张卫平教授也提出建立一整套程序契约化的制度的建议。
在公法的契约化趋势下,一般归入公法的民事诉讼法也出现了契约化的趋势。由于当事人在纠纷化解中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合意,这种合意不断扩展和蔓延开来,形成了诉讼中各种可能的选择机制,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领域得以实现,诉讼程序的这种公法私法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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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是当事人处分权加强的结果。
三、主要研究或设计内容,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思路:
主要研究内容:民事诉讼契约的含义、特征,存在的根据,性质及效力;我国有关民事诉讼契约的相关规定及不足;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契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关键在于弄清我国有关民事诉讼契约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存在哪些不足,在此基础上阐述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
思路:首先通过分析民事诉讼契约的含义、特征,存在的根据,性质及效力,进而探讨我国有关民事诉讼契约存在的不足,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四、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所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及解决的办法:
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需要收集大量相关的文献资料,除了借助于图书馆借阅相关书籍外,从学校网络数据库中能获得部分材料,并且老师也将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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